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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  
外贸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
作者:石家庄国际贸易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2/21 12:04:00

近些年我国出口增长迅速,但遭受的国外反倾销仍然居高不下。遭受的反倾销案件总数仍居世界各国之首。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指控在数量、国家和产品上呈现扩散趋势。遭受反倾销不仅直接危害我国对外出口贸易发展,而且由于出口减少,出口企业将活动空间由国外转向国内,也加剧了国内的竞争。此外,对国内出口关联产业的发展、税收和就业带来损害。

  我国成为世界上出口商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由于缺乏组织力量引起的不应诉或应诉不力是其重要原因,它不仅导致反倾销起诉国采取反倾销措施容易得逞,增加对华反倾销立案的频率范围,而且其他进口国家也采取回应策略,对中国产品纷纷发起反倾销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尤其当原始起诉国为某发达的贸易大国时,情况更是如此。研究我国反倾销应诉过程中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的问题,找出问题的结症和解决办法是目前我国应对反倾销方面很重要的一面。本文选择从行业协会的角度探究反倾销不应诉或应诉不力问题,有助于找出更切合我国实际的应对策略。

  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的理论依据

  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需要保护公平竞争,反对垄断和政府干预。行业协会、商会具有民间组织性质,在这方面能发挥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在中国应对反倾销的挑战中,除了政府和企业应做出努力外,行业协会也应介入进来,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并最大限度的降低其危害。行业协会介入应对反倾销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反倾销涉案双方主体的不对等性

  在国外反倾销涉案中,被指控倾销的我国企业面临的对手往往是一些力量庞大的行业组织或政府反倾销机构,这些对手无论是在经济实力还是国际经济活动的政治影响力方面,都不是我国某一个企业所能匹敌的。这使我国企业产生怕打“洋官司”的心理, 不应诉或应诉不力者多,导致败诉率高。我国的行业协会作为民间经济组织,容易拥有比企业多得多的处理反倾销案件的经验以及相关信息,应介入应对反倾销中来,作为反倾销的应诉主体或作为企业应诉的指导者参与应对反倾销。

  反倾销应诉行为具有“外部经济效应”

  现阶段发达国家对我国企业大多实行“一国一税制”,即当企业应诉时,对各企业征收不同的税额(但差别不大),当一国无企业应诉时,对该国征收同样的反倾销税。由于反倾销是对我国某一类产品提出,而不是对某一具体企业,要求反倾销的应诉有具体的应诉主体。但是一旦某企业诉讼成功,被征收较低关税,则其它企业不能被排除在享受此税率的范围之外。任何企业都不得不采用新税率,即使应诉的企业可能会不情愿,但却无法拒绝。而如果企业败诉,在继续承担高税收的同时,企业还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损失。此时,某个具体企业的反倾销应诉行为的“外部经济效应”就出现了,即当某一具体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时,其应诉私人成本高于它的社会成本,或者说它的收益低于社会收益。结果想应诉的企业因害怕其他企业不应诉也能“搭便车”,而不应诉或应诉不积极、等待观望。其结果是导致整个行业都无企业应诉,或应诉不积极。由于WTO的基本准则要求政府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这一问题由政府出面来解决已不现实,这就要求起准政府作用的行业协会出面来处理和协调反倾销应诉行为带来“外部经济效应” 的分配问题。成为“谁应诉,谁受益”的组织者和执行者。

  反倾销中信息不对称产生“囚徒困境悲剧”

  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模型已广为人知。在两个囚徒博奔的过程中,如果两个人都不坦白,即合作抵赖,则都可以获得最好的结果。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他们无法建立攻守同盟,所以每个囚徒最后占优选择都是坦白,即双方不合作,而获得比合作更严厉的惩罚。“囚徒困境悲剧”反映了一个问题,即个人理性和整体理性的冲突。如果将这一模型的分析运用到反倾销中来,发现在反倾销中的确也存在“囚徒困境悲剧”。即反倾销涉案的企业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在反倾销案的展开过程中,采取不合作的战略(逃避或不积极应诉),对单一企业来讲也许是一种占优战略,但对整个行业来讲,则显然是一个“囚徒困境悲剧”。行业协会出面,可以为反倾销涉案的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和建立反倾销程序中统一的协调机制, 解决反倾销中的信息不对称产生“囚徒困境悲剧”问题。

  应对外国反倾销“智猪博弈”

  “智猪博弈”(Pigs’payoffs)的内容为,笼子的一头有一个按钮,另一头是饲料的出口和食槽。笼子里关了一大一小两只猪,每只猪要吃食都必须要做出决策是等在食槽旁边还是去按动按钮。这场博弈的结果依赖于大猪行为的判断。如果小猪去按动按钮,大猪当然乐于等待在食槽旁吃掉绝大部分的猪食。如果小猪等待,那么大猪将先去按动按钮再跑回来吃食,尽管吃到的食物比小猪去按按钮自己先吃吃到的少,但其吃到的食物总量仍比小猪多得多。对小猪来说,情况非常明了,无论大猪如何行动,它最好是等在食槽旁边。因此这个博弈的均衡结果就是:每次都是大猪去按动按钮。

  当一国企业在另一国市场上出现主导性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并存而且面临着反倾销时,就会出现与智猪博弈类似的情形。此时小企业的应对反倾销获得的收益相对于大企业来说微不足道,诉讼的费用对于小企业来说也过于沉重,加上搭便车心理的其他不利原因,小企业很容易选择等待大企业诉讼。但当大企业并不在乎这个出口市场时,他们也就不愿诉讼。这样就出现了无人应诉的尴尬局面。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 就要求在大企业和小企业在应诉反倾销的义务和利益分配上作出制度安排,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自律和协调组织可在行业内充当此角色。

  我国经济运行的特殊性

  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型来的,中国经济的运行具有其特殊性。WTO有关条款明确禁止各成员方政府实施扭曲资源配置的补贴。而目前中国有些地方政府仍存在一些违反该规定的政策措施。如对一些出口企业给予一定补贴,这就给有关国家对相关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以借口。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经济组织结构中,以政府和企业的两极结构为主,出口企业间缺乏有效协调。一些出口企业为了扩大海外市场占有率,不借采取恶性降价手段。但这种行为往往是损人不利己,容易引起进口国的反倾销。因此要减少遭受反倾销,就要加强预防措施,在政府减少干预的情形下,加强行业协会对出口的管理职能,通过对行业自律管理,避免削价竞销。

  可见,不论是从反倾销的诱因角度分析,还是从反倾销案的展开过程来看,要想在反倾销战中取胜,单个企业显得有些势单力薄,而且反倾销涉及的一些问题也是单个企业无法解决的。因此,在应对反倾销的挑战中,行业协会应介入进去,充当二政府的角色,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和积极应诉将其危害降到最低。

  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行业协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的机制进行完善,应对已发生的或有可能发生的外国对华反倾销诉讼采取措施。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反倾销预警是最基础的反倾销工作。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利益的代言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是行业协会维护产业经济安全,有效运用反倾销手段所不可缺少的前瞻性工作。通过建立起来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一方面对企业的出口规模和速度进行指导。另一方面帮助企业提前做好应对反倾销调查的准备。

  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出口秩序

  为防止遭受反倾销,行业协会可以在整个行业的企业当中充分开展协调工作,规范企业行为,组织各个企业有序地进行出口,防范企业相互压低价格进行不良竞争,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形成有序的出口局面。

  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

  反倾销应诉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行业协会虽然是民间组织,但从整个行业的角度来看又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因此,作为整个行业的代表者,它可以通过收取会费的形式来筹集资金,建立反倾销基金以专门用来建立信息渠道,配备反倾销专业人员,聘请律师,组织企业应诉。利用整个行业的资源来克服单个企业势单力薄的不足,这就可以解决应诉不及时的问题。另外,无论受益还是损失都由行业内的企业公平分担,这就可能解决某些企业“搭便车”的问题。

  由行业协会出面代表企业发起反倾销应诉

  一般来说,反倾销应诉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企业直接应诉;另一种是行业协会应诉。由行业协会去应诉效果会更好。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提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提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由单个的企业应对有组织的反倾销申诉者,存在涉案反倾销主体不均等的问题,由行业协会出面代表企业发起反倾销应诉,至少从主体资格的对等性上解决了这一问题。行业协会容易拥有处理倾销和反倾销案件的经验以及相关信息,而且由行业协会做这方面的工作也不会耗费企业太多的精力,有利于提高应对反倾销的效率和效果。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在这方面做得似乎仍然不够。其他国家在对外反倾销调查和应诉的实践中,行业协会都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他们往往代表企业提出反倾销申诉,又为所属企业的反倾销应诉提供专业服务,值得我国行业协会学习和借鉴。

  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会员企业权益

  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如果我国出口商对外国政府所作反倾销裁决有异议,在磋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案件来看,涉案方要对世贸组织的法律条款和反倾销协议非常熟悉才能指出对方的不合法之处,为自己进行有效辩护,并向专家组提出合理的裁定和建议,以保证最终胜诉。但目前我国对世贸组织有关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缺少这方面的专家。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代表,集中了本行业的专家,人员整体素质较高,可以充分发挥其人力资本的优势,专门研究世贸组织的各项相关规定,总结和借鉴纠纷各国在解决争端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便在遇到争端时可以积极督促并帮助企业和政府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组织行业培训,规范反倾销工作程序

  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并被世界各国频繁使用来保护国内产业一种有效手段,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本行业的企业以及有关人员进行反倾销、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等法律培训、学习、宣传和普及,并提供咨询服务,不断提高本行业内企业的法律意识和操作水平,在本行业以及企业内培养和锻炼一批相对稳定和过硬的反倾销队伍,积极应对反倾销工作,改变过去反倾销工作中被动局面。

  我国的行业协会的产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其改革与发展明显滞后于企业,并受政府多方制约。存在性质、地位、职能不明确,法制不健全,管理体制与关系不顺,行政化倾向较重,结构不合理,自身建设不到位等等,严重影响了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其在反倾销中作用的及时发挥也受到了影响,急需加强行业协会自身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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