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金融危机影响,上海一家中日合资公司对日出口贸易遭受重创,致使该公司无法如约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固定日元与美元互换的货币掉期合约。为此,银行方将该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支付提前终止金及违约利息7290万余日元,折算人民币为579万余元。
据了解,该起案件系全国首例掉期合同纠纷,由浦东新区法院副院长陈萌亲自担任审判长。3月22日12时25分,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该案最终获得了一个双赢的结局。
为避风险涉水掉期
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软件外包、开发和信息技术咨询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与诸多日本企业存在出口贸易业务,软件公司收到的货款主要是以日元来结算,而同时该公司因开展业务需要将日元换成美元。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软件公司打算委托银行进行掉期业务,每月按照固定的日元从银行处换取固定的美元。
2006年1月,软件公司与国内的一家日资A银行(以下简称A银行)签署了一份国际通行的货币掉期业务的框架协议——《ISDA 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2002年主协议》,双方约定软件公司委托A银行进行掉期业务后各自权利义务,如守约方在违约事件发生后的提前终止权、终止合同后的提前终止金的计算方式、未付款利息以及赔偿的计算等。
掉期银行三易其主
两个月后,A银行与其他银行合并成立为B银行。2007年3月,B银行与软件公司签署了《事由:SHA-111》的确认书,双方开始正式进行货币掉期业务,并约定:期限为 2007年3月7日至2010年2月26日;每月月底B银行用67084.08美元、软件公司用750万日元进行交换。
一个月后,B银行将业务转让给本地分行(以下简称C银行),后C银行与软件公司签署协议全面接替B银行的货币掉期业务。
因业务需要,2007年8月,软件公司与C银行又签订了一份《事由:SHA-137》的确认书,新增了一笔货币掉期业务,每月月底C银行每期用133333.33美元、软件公司每期用1500万日元进行交换,掉期期限为2007年8月8日至2010年7月30日。
金融风暴引发纠纷
孰料好景不长,软件公司因金融危机损失惨重,不仅日资股东撤资,其出口业务也大受影响。因缺乏可兑换日元,软件公司从2008年11月开始无法继续进行掉期业务。
2009年1月22日,C银行向软件公司出具《未收到付款通知》,告知其已违约,并于同年2月3日出具《提前终止通知》,指定“2009年2月6日”为掉期合同的提前终止日。 2010年4月20日,C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被告软件公司辩称,原告C银行未取得经营掉期业务的许可;合同是C银行单方提供的全英文格式,双方权利义务晦涩难懂,规避了原告的责任,对被告不公平;C银行主张的提前终止金和违约利息缺乏相应的依据;合同未能履行是因为金融危机和公司经营不善,公司股东发生分歧,是出于不可抗力。
原告C银行表示,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的货币掉期业务是由中国银监会赋予的,从银监会的网站上明显可以查询到其具有银监会批准的金融衍生交易资格;协议是原告提供的英文版,掉期合同是通用的国际合同,是双方约定签字盖章的,不是格式合同;原告主张的提前终止金等是按照协议约定来计算的;数份协议中均明确约定有风险并由被告承担,被告所述理由并非构成不可抗力的因素。
法院调解握手言和
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采取确认债权但通过其他可行性的履行方式来解决。调解协议约定:被告确认并同意向原告支付原告主张的所有金额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为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人民币18万元,将法院诉讼保全的嘉兴某公司的债权人民币185万余元转让给原告,同时原告有权指示处理被告在嘉兴的子公司的100%股权以冲抵剩余债务。
“这个案子如果法院采取硬性判决,有着良好发展前景的被告公司将面临破产的威胁,而原告银行的债权也未必能真正实现,现在调解可以让双方的损失都降至最低,我们真的非常感谢!”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连连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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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掉期
货币掉期作为一种常见的债务保值工具,是一种金融合约,双方在合约中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相互交换约定的不同货币的金额,比如A企业在一年中每月以固定数额的美金换取B银行每月固定数额的日币。
货币掉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首先,对于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货币掉期可以使交易双方避开管制壁垒,有助于资本的国际流动;其次,由于货币掉期属于表外业务,产生的收益不需要纳税,故货币掉期还享有避税方面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