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日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饮酒后猝死引发的赔偿纠纷案。6名被告因劝酒未尽注意义务,被判承担三成责任。
2011年4月6日下午7点左右,原告李清洁的丈夫王强给被告陈坤修完四轮车,陈坤邀请王强及吴风等6人去食堂吃饭。当晚9点左右,王强回家睡觉。稍后李清洁听见王强出气很粗,忙将王强扶起,并连忙喊来村医田香等人抢救,值班医生称王已死亡。
王强的突然死亡给其一家老少三代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苦。王强的5名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6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6被告赔偿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476元。
6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陈坤修车请吴风、刘一吃饭,顺便喊上王强,到食堂又碰到吴信、张峰及王小好,7个人喝了2瓶白酒,一件啤酒。席间,王强称自己有病,医生不让喝酒,只喝了不到一两白酒、三碗啤酒,没有人劝他喝酒。饭后王回家时没有异常,得知王强死亡,被告都非常同情,但认为与喝酒无关。原告起诉被告承担责任,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强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特别是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病不能喝酒却仍然喝酒,对于自己酒后猝死的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6被告与王强同桌喝酒,在明确得知王有病不能喝酒情况下却未尽到注意义务。6被告的倒酒、劝酒行为与王强死亡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6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院判令6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损失的30%,计款9328.82元,加上酌定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6被告赔偿5原告14328.82元。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陈坤作为酒宴召集人,应对参与酒宴的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并且陈坤作为修车的受益人,酒宴上具有劝酒行为,应承担较大责任。另二被告吴风、张峰在酒宴上也有劝酒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其余3被告对王强的死亡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基于上述判断,法院对6被告的赔偿责任做了如下划分:被告陈坤承担1/3,被告吴风、张峰平均承担1/3各赔偿2388.13元,另外3被告共承担1/3赔偿责任。6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负连带责任。(宋 豫)
■法官说法■
四种情况下共饮人需承担责任
新野县人民法院法官王舒说,近年来,随着人们的频繁交往,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这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的大小只有自己最清楚,而且每个人的酒量还会随着心情、环境等因素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即使是熟悉的人也是很难准确判断的。因此,对于因喝酒产生的人身损害等后果,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此时非过错责任),“酒友”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无论“酒友”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较大。
二、强迫性劝酒
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酒友的赔偿责任。
三、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醉酒人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等行为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未履行此义务,造成醉酒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发生酒友未将醉酒人送回发生类似于“酒后冻死”的情况,酒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如果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对此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