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30家权威认证机构之一的挪威船级社一纸姗姗来迟的否定性意见书,让国内一家水电公司预期30万欧元的碳减排收入打了“水漂”。代理此项业务的上海太比雅环保公司以“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且“合同审定日期倒签”为由起诉,而挪威船级社的分包商——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则成了“中国碳减排第一案”的被告。8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以起诉主体有误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30万欧元碳减排额度”委托认证
企业在获得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签发的碳减排额度后,通过转让多余的额度获得相应的利益,由此催生了碳减排交易。
浙江省有一家水电公司想做一笔碳减排交易,由于相关申报程序十分繁复,水电公司委托上海太比雅环保公司帮助代办手续。“如果顺利通过,我们公司初步估计一年可获得近30万欧元的碳减排交易收入。”水电公司负责人说。
按照联合国对碳减排市场的设计,太比雅环保公司必须提交材料给联合国指定的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签发自愿减排额度。为此,2008年11月13日,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与太比雅环保公司达成一项《气候变化服务协议》。挪华威认证公司正是国际碳减排认证权威机构——挪威船级社的下属公司。
2009年3月,协议签订后该项目正式启动。其间,水电公司和太比雅环保公司按照要求,提供各种材料和证据文件,双方约定挪华威认证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前,向太比雅环保公司出具关于水电公司项目的审定意见。
否定性“审定意见书”与日期倒签
碳减排额度不同于一般产品,看不见、摸不着,正因为这一特性,认证和审核是碳减排交易链条上的关键一环,对审定意见的申报时限也有严格要求。
项目启动8个月之后,出乎太比雅环保公司意料的事情发生了,挪华威认证公司没有在合同规定的2009年11月19日之前开具审定意见书。
对此,太比雅环保公司根本无法接受。据了解,目前全世界经联合国认证可以进入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自愿减排(VCS)项目的认证机构仅30家,而在中国这个最大的碳减排卖方市场上,只活跃着不足10家认证机构。挪威船级社是最早进入CDM和VCS项目认证领域的公司。2009年之前,挪威船级社的市场份额占到了70%左右,作为其分支机构,挪华威认证公司在中国市场举足轻重。
2009年11月30日,挪华威认证公司对水电公司项目发出了签署日期为2009年11月19日的否定性“审定意见书”。
“我们认为这是日期倒签。”太比雅环保公司的代理人称,“水电公司因此错过了申请自愿减排项目的时限,并指责我们公司违约。”
于是,太比雅环保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挪华威认证公司更正意见书日期,退还项目审定费用24万余元,并书面公开道歉。
被告认为原告“告错人”
“挪华威认证公司不是协议的一方主体,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挪华威认证公司的代理人说。事实上,挪华威认证公司由挪威船级社于2004年3月发起设立,系外国法人独资企业。
挪华威认证公司认为其为挪威船级社在中国的分包商,不是气候协议的合同主体,因此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此外,太比雅环保公司已书面同意其在2009年12月2日前出具审定意见即可。
依据双方签订的《气候变化服务协议》约定:“本协议适用挪威法律并按其解释。”在法律适用与管辖法院部分,也明确约定适用挪威法律并由挪威法院管辖。
被告认为,根据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经营实体认可标准》的规定,挪威船级社才有资格签署《气候变化服务协议》,在协议第二部分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部分,也明确约定由挪威船级社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
“导致太比雅环保公司不满的根本不是审定报告的交付问题,而是挪威船级社秉承独立原则,因水电公司项目不符合自愿碳减排标准(2007)的规定,而出具了一份否定性审定意见的报告。”被告挪华威认证公司这样陈述。他们还认为,太比雅环保公司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给挪威船级社制造压力,使挪威船级社不得不放弃中立审查机构的中立性,对其将来的清洁气体排放项目作出肯定性审定意见。
■法官说法
裁定驳回系因起诉主体有误
本案审判长、朝阳区法院法官曹翔介绍说,太比雅环保公司依据《气候变化服务协议》提起诉讼,确定谁是该协议的缔约当事人,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对于《气候变化服务协议》的缔约主体,其中一方是太比雅环保公司毫无争议,至于相对方是谁,太比雅环保公司则和挪华威认证公司产生较大分歧。从《气候变化服务协议》的合同文本部分、一般条款和条件部分、工作范围与报酬部分以及合同尾部签章处表述的文字信息看,缔约相对方均清晰地指向挪威船级社。
对于挪华威认证公司在《气候变化服务协议》签章处盖章的行为,因协议的缔约主体在文本中已经明确约定,系太比雅环保公司和挪威船级社,所以,挪华威认证公司只是以分包商的身份代表挪威船级社签约。因此,与太比雅环保公司缔结《气候变化服务协议》的合同相对方系挪威船级社,太比雅环保公司对挪华威认证公司提起的诉讼,系起诉主体有误。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专家观点
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手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艳芳认为,碳减排交易是国际社会利用市场规则以低成本应对气候变化的手段。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虽负有率先强制减少温室气体的国际义务,但发达国家可以通过三种机制即“联合履约”(JI)、排放贸易(ET)、清洁发展机制(CDM)来灵活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JI、ET是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或者贸易共同完成减排指标。CDM是为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碳减排提供的制度路径。从CDM机制的实施来看,它实际上是通过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低成本完成减排承诺。
自《京都议定书》生效(2005年2月16日)至2011年6月底,中国政府共批准3051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注册、成功签发的有455个项目,中国CDM项目的数量居世界第一。不过,CDM项目在EB获得注册,必须需要由具备资质及能力的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对项目进行认证,以确保项目能产生合格、可以交易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挪威船级社就属于取得联合国CDM指定经营实体(DOE)资质认证的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
李艳芳还介绍说,除了通过CDM项目参与国际碳减排市场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针对国内市场的自愿碳减排交易。近年来,受到国际减排压力的影响,中国政府与企业积极开展低碳与自愿碳减排活动,并于2011年6月26日发布了国内首个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为主要衡量指标的企业排行榜——“中国企业自愿减排2010年度排行榜”。为了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促进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有序发展,积极推动利用市场手段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起草《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管理办法将从交易产品、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登记注册、监管体系等各个方面对自愿碳减排进行规范。
从交易产品来看,未来能够申请国内登记注册和签发减排量并参与国内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必须是《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如采用经认可的国际常用自愿减排标准或方法的项目。采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新标准或方法的项目。采用联合国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方法学的项目,包括:a.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b.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还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c.未申请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等。经国家自愿减排管理机构签发的减排量,为“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同样,参与国内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需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证,并在国家审核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