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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理系列二|如何界定危险废物和副产品?
作者:赵丽娜律师整理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7/2/14 16:42:48

危废处理系列二|如何界定危险废物和副产品?
 
【实际案例】某企业在生产主产品的过程中会产生一种物料,该物料成分复杂,其中含量比较丰富的某物质是生产下游某种产品的常用原料。长期以来,包括该企业在内的诸多企业都将这些物料作为副产品销售给其它企业。
一日,由于下游客户管理、储存不善导致该物料发生泄漏,导致环境污染事件。环保部门介入调查,认为下游客户与该企业签订的副产品销售协议实乃废物处理协议,拟对该企业进行处罚。而一旦被认定为废物,则有可能被进一步认定为危险废物,那么该企业将危险废物交给不具备危险废物资质的公司处理,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果可能极为严重。
问题的提出:这种泄漏的物料究竟是副产品还是废物?废物与副产品如何界定?
律师解答:一、一般而言要认定某物质属于副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在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明确列出;2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明确列明;3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标准化法的要求制定该副产品的企业标准,并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二根据环保部办公厅【2010年】677号函《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副产品的复函》精神危险废物认定流程则是首先要认定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而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对固体废物做了定义,评价一个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应该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综合考虑几个因素1、一般考虑,包括是否有意生产,是否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而制造,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循环或使用链中的一部分;2、特征。该物质生产是否有质量控制,是否满足国家或国际认定的规范标准3、环境影响,同初级产品相比,该物质的使用是否环境无害等;4、使用和归宿。使用前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工,是否可以直接应用;是否需要很小的修复就可以投入使用等等。
三、在司法实践和实际案例判决中,存在着被法院认定为名义上副产品的销售行为,实际上是非法倾倒。
比如在著名的江苏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法院判决认定,涉案的副产酸虽然符合我国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并可以销售,涉案企业也与有关单位签订了副产酸买卖合同,并象征性地收取了每吨一元的价格,但是同时又给予每吨数十元乃至数百元不等的运输补贴,这些废酸在被抛弃时,由于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涉案企业以“副产品”进行抗辩,没有被法院采纳。
在危险废物还是副产品这个问题上,由于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特别是危险废物的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超过3吨的,即达到入刑标准,企业应当慎重对待,在不能确定或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应当第一时间咨询环境律师加强跟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从严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法律链接:1、刑法修正案第338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1、
 

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10]677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的请示》(鲁环函〔2010〕4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如需要,你厅应依据《固废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号),首先对需界定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鉴别。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则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对该物质进行进一步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经鉴别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则属于危险废物。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2、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确定其海关
商品编码。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首先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其次可根
据本导则所列的固体废物范围进行判断;根据上述定义和固体废
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本导则第三部分进行判断。 

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
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
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
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
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
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
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固体废物的范围 

列于二(一)中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没有包括在二(二)中,

— 3 
— 


是固体废物。任何物质或物品如果包括在二(二)中,则不是固
体废物。 

(一)固体废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物质、物品或材料: 

(1)从家庭收集的垃圾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报废产品 
(3)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质 
(4)办公产生的废弃物质 
(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处理厂产生的残渣 
(6)其他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渣、污泥 
(7)城市河道疏浚污泥 
(8)不符合标准或规范的产品,继续用作原用途的除外 
(9)假冒伪劣产品 
(10)所有者或其代表声明是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11)被污染的材料(如被多氯联苯PCBs污染的油) 
(12)被法律禁止使用的任何材料、物质或物品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是固体废物的物质
或物品 
(二)固体废物不包括下列物质或物品: 

(1)放射性废物 
(2)不经过贮存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到其
产生的过程的物质或物品 
(3)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 
(4)实验室用样品 
— 4 
—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可不按固体废物
管理的物质或物品。 
三、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鉴定 

(一)根据废物的作业方式和原因进行判断 

根据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和表二所列原因进行判断。如果一个
物质、物品或材料必须以表一中列出的作业方式进行处理,并且
满足表二中列出的一个或多个原因,可判断为固体废物。表一与
表二必须结合使用,不能单独用于固体废物的鉴别。 

表一 作业方式 

编号 贮存和处置作业 编号利 用 作 业 
Dl 置于地下或地上进行处置,例如填埋Rl 
用作燃料,而不是直接焚烧,或以其他方式产
生热能 
D2 土地处理 R2 有机物质的回收/再生 
D3 深层灌注 R3 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的再循环/回收 
D4 地表存放 R4 其他无机物质的再循环/回收 
D5 
特别设计的填埋,如放置于加盖并且
彼此分离、与环境隔绝的具有衬层的
隔槽 
R5 酸或碱的再生 
D6 排入水体,包括埋入海床 R6 用于消除污染的物质的回收 
D7 
焚烧,包括带有能量回收功能但以处
置为目的的焚烧和水泥窑处置 
R7 催化剂组分的回收 
D8 永久贮存,例如将容器置于矿井 R8 
用过的油的再提炼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重新
使用 
D9 
在贮存和处置之前先加以混合、重新
包装或暂时贮存 
R9 有助于改善农业或生态环境的土地处理 
D10 
产生需要进行贮存或处置的化合物
或混和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 
R10 利用操作产生的残余物质的使用 
D11 可暴露于自然环境中的产品的生产R11 以利用为目的进行的物质的交换和积累 
D12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
或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为
贮存或处置操作的作业方式 
R12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或有关法律法规所
规定的其他作为利用操作的作业方式 

— 5 




表二 废物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贮存和处置的原因/废物类别 

编号 原因(废物类别) 
Q1 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 
Q2 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规范的产品 
Q3 罚没的假冒伪劣产品 
Q4 过期的产品或化学品 
Q5 因溢出、遗失、或经历其他事故而被污染的材料 
Q6 在使用中被污染的物质或物品 
Q7 污染土地修复行动中产生的被污染的物质或物品 
Q8 丧失原有功能的产品,如废催化剂 
Q9 不再好用的物质或物品,如被污染的酸,被污染的溶剂 
Q10 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物、污泥 
Q11 机械加工/抛光过程中产生的残渣 
Q12 原材料加工产生的残渣 
Q13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说明需要进行综合利用的或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说明必须进行处置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处
置的其他原因 

(二)根据特点和影响进行判断 

评价一个物质、物品或材料(以下简称物质)是否属于固体
废物,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一般考虑。包括:该物质是否有意生产,是否为满足市
场需求而制造,经济价值是否为负,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循环或
使用链中的一部分。 
(2)特征。包括:该物质的生产是否有质量控制,是否满足
— 6 




国家或国际承认的规范/标准。 

(3)环境影响。包括:同初级产品相比,该物质的使用是否
环境无害;同相应的原材料相比,在生产过程中,该物质的使用
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增加风险;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产
生更大的风险;该物质是否含有对环境有害的成分,而这些成分
通常在所替代的原料或产品中没有发现这些成分在再循环过程中
不能被有效利用或再利用。 
(4)使用和归宿。包括:该物质使用前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工;
是否可直接在生产/商业上应用;是否仅仅需要很小的修复就可投
入使用;是否仍然适合于其原始目的;是否可作为其他用途的替
代物;是否实际应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固定的用途;是否可
以其现有的形式或者不经过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处理的形式得到利
用;是否只有经过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处理后才可以利用。 
评价一个物质是否固体废物,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所有因素。
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有所不同。下列流程
图可供进行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鉴别时参考,但在具体应用时,
应根据物质的特点和影响进行鉴别。

— 7 




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判别流程图

物质或物品或材料(以下简称物质)


物质是有意生产吗?或为满足市场需求而制造的吗?是


非固体废物

或是正常的商业循环/使用链的一部分吗?

该物质的价值是负的吗?

固体废物


物质是否适合用做原
有用途?
物质使用前不需要修复和
复和加工吗?

加工,或仅需要很小的修

物质生产有质量控制吗?满足国家或
国际承认的规范/标准吗?





非固体废物

是同被替代产品相比,物质的使用是不是环
境无害的(指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没有增加
的直接或间接负面影响)? 
非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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