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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有偿酒后代驾合同之司法认定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11/16 12:39:59

有偿酒后代驾合同之司法认定
苏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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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入刑”后,酒后代驾现象越发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步进入诉讼程序。有偿酒后代驾关系一般以合同形式存在,司法对有偿酒后代驾合同关系的认定处理,对类似纠纷的解决和“酒后代驾”行业的发展影响重大。

  有偿酒后代驾合同系

  独立的新型无名合同

  酒后代驾指代驾人以自愿协助或取得报酬为目的,亲自驾驶被代驾人指定的机动车辆,将被代驾人合法、准确、安全运送至被代驾人指定的目的地并交还机动车辆的行为。所谓酒后代驾合同则是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自主设定、变更、解除酒后代驾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实践中常见的有偿酒后代驾合同与委托合同、承揽合同、雇佣合同及运输合同之间存在特征上的交叉,但区别亦十分明显,如:有偿酒后代驾合同中被代驾人系以自己的名义完成特定运送行为,法律后果由代驾人承担,这与委托合同不同;被代驾人指定目的地的行为并非详尽的定做指示,而仅为简单的要约内容,代驾人往往根据自己认为合适、便捷的路线实施运送行为,且不以自身所有的车辆为工具,故不符合典型承揽合同的特征;代驾人可能以自然人、企业组织甚至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若是后两种情形,实际代驾人往往隶属于代驾公司而非被代驾人,故难以成立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的区别在于,有偿酒后代驾合同中的机动车辆为被代驾人所有或支配,并非由运输方提供。

  由于有偿酒后代驾合同的特征存在上述混同性、杂揉性,以至于有观点将之定性为“混合非典型合同中的类型结合合同”。笔者以为,实践中最为典型的有偿酒后代驾经营关系,因与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以及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有名合同均存在本质区别,故不宜机械归类,而应认定为一种独立的新型无名合同形态。

  有偿酒后代驾合同纠纷

  适用法律宜采“相近原则”

  有偿酒后代驾作为一种新兴的经营形态,目前尚未形成比较统一的经营模式,各地、各类酒后代驾合同在权利、义务安排上呈现很大差别。以代驾人的法律形态为例,有的代驾人系个体经营户,其与被代驾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更多掺杂了短期雇佣的因素;而不少代驾公司则采取聘用、接受挂靠等形式招揽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此时的酒后代驾法律关系则更接近于特殊的承揽合同。2010年3月,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代驾撞人案件过程中,就认为代驾方为车主提供的是事先双方约定的“将车主连人带车安全送达目的地”的劳动成果,认定本案代驾关系为一种新型的承揽法律关系。

  因此,笔者以为,试图适用一项专门的法律规定审查处理有偿酒后代驾合同纠纷是不切实际的。既然有偿酒后代驾合同属于一种独立的无名合同,兼具各种典型合同的特征但又有区别,审理该类纠纷案件时应立足于纠纷解决的目的,综合选择适用与案涉法律关系最为相近的法律规定,而不必拘泥于归类定性。具体而言,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均有适用余地。例如,在有偿酒后代驾以公司经营的形式开展的情形,格式合同的应用使得代驾人与被代驾人存在订约实力上的“强弱”差别,故有必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倾斜保护原则;与客运合同的相近性,又决定了被代驾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的推定存在。

  有偿酒后代驾合同之效力判定

  实践中,有偿酒后代驾合同多以“口头联系+简单的确认单”形式存在,详尽的书面合同较为少见,即便有较为详尽的格式合同也因被代驾人处于酒后状态而难辨成立时间。根据成立形式的不同,酒后代驾合同的成立时间应作区别认定:(1)被代驾人酒前订立的,合同成立;(2)被代驾人酒后清醒状态中订立的,合同成立;(3)被代驾人因醉酒明显不清醒,同行人、亲戚、朋友代为订立的,因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订人有代为订立合同的权利,故成就表见代理,合同成立,这与英美法系的“默示授权”推定规则有异曲同工之处;(4)被代驾人因醉酒明显不清醒且代驾服务提供前无人代订合同,代驾服务完成后由目的地同住人员或者物业管理人员补充确认的,此种情形下合同于被代驾人上车一刻即默示成立;(5)被代驾人因醉酒无法准确说明目的地的,因缺乏明确的合同目的,视为双方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代驾合同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要件的相关规定,有偿酒后代驾合同一般情况下订立即生效。审理实践中易生分歧的有:

  1.醉酒者订立的代驾合同的效力状态。据司法实践一般处理原则,成年且精神健康的醉酒者尽管无法准确表达意志,但其醉酒状态是基于其健全的意思表示能力基础之上的喝酒行为的自然后果,我国民法推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而成年且精神健康的醉酒者订立的符合其他生效要件的代驾合同依法有效。至于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状态的认定,与一般合同纠纷案件具有共性的问题,可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有偿酒后代驾合同纠纷案件的个性问题,如存在缔约能力的“强弱差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以及涉及雇佣、承揽、客运等法律关系因素的,按上文所述“相近原则”适用相应的法律进行处理。

  2.是否以订立书面合同为生效要件。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有偿酒后代驾的专门立法,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亦未将订立书面合同规定为有偿酒后代驾的生效要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即便将来因行政管理需要出台了“有偿酒后代驾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内容,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订立书面合同系效力要件,否则只要符合其他生效要件的,口头成立的有偿酒后代驾合同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者单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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