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虽然一度认定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属于美国国内法,其国会可随时修改,操作起来很方便。日前,有美国官员就表示,国会正考虑重新立法,以允许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适用反补贴措施。
国际商报报道 美国众院筹款委员会主席大卫坎普日前发表声明称,美国国会正考虑通过立法手段推翻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美对华非公路用轮胎反倾销和反补贴司法诉讼案中的判决,以允许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适用反补贴措施。
就在一个多月前,就美对华非公路用轮胎“双反”司法诉讼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了历史性的裁决,认定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意味着,自2006年年底美国商务部发起对华反补贴调查以来的几十宗反补贴裁决均不符合美国现行法律。
然而,如一些业内人士所料,中国企业尚来不及从美国的这份现行法律中获益,美方的“变脸”旋即令中企再次陷入被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指出,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属于国内法,易于修改与操作,并不受世贸组织相关规定的约束。纵观美国不甚乐观的经济形势,美国国会推翻原裁决并重新立法的可能性正在放大。
重新立法并非难事
“美方虽然一度认定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这份现行的反补贴法属于美国的国内法,美国国会可随时修改,操作起来很方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贸组织学院副院长屠新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份现行法并不受世贸组织的约束,且世贸组织尚无关于向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的详细规定。
这意味着,落地不及两个月的“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裁定随时可能“变脸”。
据了解,引发上述裁决的诉讼方是一家来自中国的轮胎企业及其美国母公司。2008年8月,美国商务部对河北兴茂公司征收了14%的反补贴税,而对另一些公司的反补贴税则是2.45%、6.85%。河北兴茂与美国母公司GPX对上述结果不服,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申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适用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又对中国进行了反补贴调查,这会导致对中国出口商税率的双重计算。法院要求美国商务部要么放弃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要么修改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双反”调查的政策和程序。
由于不服此裁决,美国商务部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巡回法院进行调查后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了“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裁定。
现实的背景是,美国经济增长前景不乐观。美联储主席伯南克日前宣布,美国将维持极低的利率水平。出于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奥巴马政府还专门成立了监督中国贸易的特别工作小组。“多种因素表明,美国国会很可能通过重新立法的手段推翻美国巡回法院裁定,以期在更广范围内发起对华贸易救济措施。”北京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若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中企或临“双反”高峰
值得注意的是,在裁决上述案件之初,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国会的立场是这样理解的,即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背景下,政府补助不能被定性为反补贴法律里的补贴,因此反补贴法不能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如果美国国会推翻“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裁定,美国商务部何以为其双重征税脱嫌?屠新泉解读说,在对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时,美方确实存在双重征税的行为。但所谓的双重征税可以在技术上进行修正。为撇除补贴因素,美国商务部会调整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总之,美国商务部有一定的量裁与操作的空间。从法律角度讲,美国商务部有上诉的权利。”屠新泉强调,美国利用法律武器敲打中美贸易的行为并非新鲜事,只要它的经济发展形势不好,就会想办法转移矛盾。
据陈若剑介绍,近来,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接收的有关中美贸易争端的案件呈增势。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华盛顿总部合伙人埃默森也预计,在未来的9~12个月内,中国出口企业将面临“双反”调查的高峰。
除了“双反”,美对华贸易救济措施正呈现多样化的特征。陈若剑认为,企业加强应对能力是当务之急,关键还需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维护企业海外利益的机构,将分散的力量化零为整,联动企业、行业协会、律师与政府机构,提供整套的维权服务与相关指导。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相关负责人也向本报记者指出,目前涉案中国企业向政府部门反馈信息的意识还不够强,如果能及时向各级商务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助力化被动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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