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伤害、食物中毒、校车车祸等危及学生安全的事故频频发生,成为威胁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杀手”,由此引发的关于学校对学生安全的保障义务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年1月,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某幼儿园就读的丫丫在用餐时被老师手中端着的热汤烫成九级伤残而引发诉争,该案再次向教育界敲响了警钟:教育机构规范与加强管理,为儿童提供一个安全的就学和成长环境刻不容缓。
今年4岁的丫丫就读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的一所幼儿园,1月11日,上小班的丫丫在教室用餐时被老师端着的热汤烫伤面部,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烧伤专科收治诊断:丫丫属热液烧伤3%,Ⅱ度,头面部。经过21天的住院治疗,丫丫的面颈部创面基本愈合,但面部却遗留下了30平方厘米以上的瘢痕,后经鉴定,丫丫构成了九级伤残。
事后,幼儿园和丫丫的家长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丫丫的家长将肇事幼儿园告上思明法院。丫丫的母亲诉称,女儿出事后,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及时作出有效处理,在将丫丫送至医院诊治时水疱已经形成1小时,部分水疱皮剥落,但在门诊医生建议需住院治疗时,幼儿园工作人员却拒绝丫丫住院治疗,直至丫丫的父母获悉赶到医院并坚持要求住院治疗后,女儿才被安排住院。
丫丫的家长认为,由于幼儿园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不仅使女儿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和痛苦,尤其是面部留下大面积的瘢痕致残,而且对于女性的容貌及心灵将造成严重的创伤,将给幼儿的成长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被告应给予丫丫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幼儿园则辩称,丫丫被烫伤是意外事件,当时是午饭时间,因天气寒冷,汤凉了,老师将汤重新加热正端出来的时候,丫丫上前抱住了老师的腿,导致热汤洒到丫丫脸部,酿成了悲剧。事发后,老师立即用冷水给丫丫冲洗了20分钟,然后送医院治疗。医院认为这种情况应冷敷,因幼儿园不具备专业的烫伤治疗知识,只是冷敷时间不够,而送医院也要一段时间,所以幼儿园对丫丫的处理并无不当。
园方还辩称,其不存在拒绝丫丫住院治疗,而是一直同意用最好的药和技术治疗,幼儿园也没有不赔偿丫丫,双方只是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丫丫为幼儿园学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幼儿园职工将热汤端进教室时,应预见到热汤可能会烫伤学生,对本应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与教育管理的义务而未尽到该义务,造成幼儿脸部烫伤,并致九级伤残。
被告代理人抗辩称,事故系丫丫搂抱被告职工的腿而导致热汤洒出烫伤丫丫的,且被告在丫丫受伤后对其积极进行了救治,所以认为被告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事发时丫丫作为不满4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于一种“示好”的依附母性的本能去搂抱保育员,因主观能力和客观方式均不具有相应能力和危害性,所以不构成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在对丫丫损害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其进行了积极救治,也不应依此而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定,被告提供的《办学许可证》、《教师资格证》、《管理手册》及荣誉证书、优秀、先进单位证明与本案事故无直接关系,不能证明被告在本案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综上推定,幼儿园存在过错,应对丫丫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由幼儿园向丫丫赔偿人身损失14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