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结婚咨询的客户不断增多,这一方面体现了人们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以及法律意识的提高,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我们来说,应该欣慰;另一方面而言,这也似乎同婚姻的不稳定性有着切身关系。自主、独立成为新一代年轻人的特点,这也导致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群增多。
这类人群在前一次婚姻中都受到了或多或少的打击,正所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因此,在第二次结合之前,都显得非常慎重。前一次婚姻的阴影在没有一纸协议的保护下挥之不去。为了防范未然,他们的婚前协议也就应运而生了,协议的内容往往也偏重于财产保护、夫妻忠诚义务等。
还有一类人,结婚双方的财产差距悬殊,这也导致优势方保护自己财产的意识强烈而要求签署婚前协议。防人之心不可无,是处在优势方要求签署协议的原因。“爱他就愿意跟他分享一切”的爱情至上看法在目前这样的物质时代仍坚持的人,尤其是双方经济条件差别太大的情况下,似乎已经不再看见了。“商人重利轻别离”才是万古不变的的原则。他们的婚前协议是建立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对于弱势方也就谈不上任何的“感情因素”。
有意思的是,常常可以看到前来进行婚前咨询的人不是独自前来,他们常常是有父母或兄弟姐妹的陪同,甚至有时自己不出面,而直接由亲戚出面的情况也不少见。结婚不单单是个人的事情,它常常牵涉到了整个家庭的利益。父母为了孩子的幸福,凭借自己人生经验的三总结,前来希望孩子起草协议;家族企业老板的婚姻,更是牵涉到整个家族的利益,婚姻成败同家族生意有着直接或间接上的因果联系;有合作关系的生意伙伴,同样不原意对方的婚姻给自己造成任何负担……
同时,前来咨询的很多人都认为,如果不签协议,婚前财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而事实上,根据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就算没有协议,对于婚前的财产,另一方同样是没有办法在婚姻发生危机时要求主张的。还有一些人认为,这类协议只能在结婚前签署,如果登记再签就没有用了。这也是一个误解,如果在登记结婚后再签署婚内协议,同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那么,签署这类协议究竟为了达到什么目的,或者说,哪类人需要签署协议内?签署这类协议的目的并不是在于需要对婚前财产保护,而是在于:
第一, 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究竟哪些财产才是婚前财产?这个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是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这也常常成为婚姻产生纠纷时双方发生争议的一个重要地方。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判定婚前财产的依据是取得时间,对于那些无法明确取得时间的贵重物品,在没有证据证明情况下,就将仍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了。所以,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一大作用之一就是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第二, 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
新的婚姻法同时明确,结婚后双方的收入等在没有协议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采用区别财产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就会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事实上,这一块才是婚前协议的关键点之一。签订这份协议的另一目的就在于对于长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希望如何经营、使用、分配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其他所得。如果双方希望按照传统的方式,结婚后共同共有获得的一切,我们并不建议签署婚前协议,毕竟,国人目前的思想还不是个个都能够接受这类协议的。
第三, 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婚姻缔结以后,从一个人的生活变成两个人,如何更好的维持双方感情,提升生活品质,保障生活情趣,防止破坏感情行为等问题也是婚前协议的另一方面内容。当然,这类内容主要还是夫妻双方之间私密性的东西,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果一方违反了约定,也不可能通过法律得到救济。但对于双方的感情生活和家庭稳定而言,还是有很大的好处的。
签署婚前协议的人应当是本着期望婚姻长久美满的目的进行的,签署它在防范危机的同时应当有助于提高生活品质,如果不是希望两个人在婚后仍然是独立的个体,你们的协议未必须要律师参与起草。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的。道德上的问题,可能也不是婚前协议就可以解决的。我想,我们周围大多数人不能接受结婚后的经济独立也是不能接受婚前协议的原因之一。作为提供草拟协议的服务方,诚挚提醒各位想要进行婚前协议的各位,待阅读完毕本文后想想自己是否真的有必要签这张纸,经过慎重考虑后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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