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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  
per curiam——依法院、由法院所定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3/19 15:42:34

per curiam——依法院、由法院所定
  Latin for "by the court," defining a decision of an appeals court as a whole in which no judge is identified as the specific author.
   【注】 per curiam系拉丁语,意谓“经由法院的”。它是指上诉法院的一致性判决,不须法官在上面签名。
   『笺』 与通常的法院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表述不同,这里的Per Curiam Opinion(法院意见),它一般用于案情简单且紧迫的案件,其判决相对简单,无需对法院决定的理由作深入展开的总结。也不要求法官在决定上签名。
   与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各写自己的裁决意见书不同,美国最高法院一般要写一个统一的意见书。这个判决意见书无论是全体法官一致同意、还是多数法官同意,都被称为法庭意见( opinion of the court)。有些法官尽管同意判决结果,但可能不同意断案的根据和逻辑,便会另外提出附合或补充意见( concurring opinions,也可称附加意见,附议)。那些根本不同意判决决定的法官也发表自己的意见,通称为少数意见( minority opinions),一般是各自撰写自己的异议(dissenting 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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