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公共服务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适当减少市场因素收归交通部门统一管理调度是政府完善管理职能,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但政府机制改革变更市场经营主体和模式亦不能违背合同法律规定,给其他市场主体造成的损失也应当依法赔偿。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在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件中判令交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公司继承收购的客运公司债务,赔偿广告公司因未继续履行广告合同造成的损失6万元。
2008年,原告广告公司与被告海门某客运公司订立“车身广告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买断被告客运公司城乡客运车12辆的车身广告权,期限5年,并约定了租金。合同订立后,被告客运公司按约提供了12辆客运车辆供原告制作车身广告,原告也按约支付了全部租金,双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2011年,根据海门市交管部门规定,对该市公交客运进行整合,由其下属的被告交通公司对全市的客运公司进行收购统一安排、调度线路。据此,两被告签订了补偿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交通公司补偿被告客运公司各项费用40万元,并由被告交通公司接收客运公司。同日,被告交通公司向客运公司发出通知,称与原告的广告合同履行到2011年底。但未与原告协商,也未通知原告。被告交通公司接收客运公司后,即从2011年7月起未再履行广告合同。此间,原告广告公司和某摩托车销售商订立广告合同,由原告广告公司在被告客运公司汽车上发布广告,并向广告公司支付了全部广告费。因之后合同中止,广告公司向摩托车销售商退还了广告费并承担了违约损失。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返还租金,赔偿损失。
被告客运公司认为,不能履行合同是因为该公司该业务已被被告交通公司收购。因此,应由被告交通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交通公司认为,该公司与原告并未订立合同。因此,该公司不承担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合同订立后企业发生合并等情况的,应由合并后的企业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客运公司与原告订立合同后,政策原因公司被被告交通公司收购,致其无法履行合同。故被告华欣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但其收取租金,应予以退还。被告交通公司在收购了客运公司后,客运公司对外的权利义务应由交通行使和履行,现交通公司单方中止合同,与法相悖,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判令被告客运公司返还原告广告公司广告费15000元,被告交通公司赔偿原告广告公司损失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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