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合同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用户之间签订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通信服务、电信用户支付费用的合同。该合同通常约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时限以及用户交费方式等问题。
电信合同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电信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电信业务经营者负有提供电信服务的义务,电信用户需及时足额缴纳电信费用;2、电信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双方签订便生效;3、电信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4、电信合同通常是依照格式条款订立的标准合同;5、电信合同具有长期性,如未出现特定的违约情况,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可以长期存续。
一、 庭审基本要领
审理电信合同纠纷案件,法官在庭审中应注意把握下列基本要领:
(一) 查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 查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
(三) 查明电信合同的效力、合同类型及具体内容;
(四) 查明电信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违约事实等。
二、 具体要求
(一) 核对当事人身份阶段
在该阶段,主要应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原、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应注意避免将手机供应商等列为电信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1. 如何确定原告身份?
电信合同纠纷的原告通常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法官应注意核对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的律师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2. 如何确定被告身份?
电信合同纠纷的被告一般为电信用户,即享受电信公司提供的通信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如被告为单位,应查明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被告为个人,应查明其身份证资料;查明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律师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3. 手机供应商能否作为电信合同纠纷的主体?
电信合同纠纷一方的适格主体只能是电信业务经营者,目前上海常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上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些“电信合同纠纷”中,手机供应商作为“原告”直接向电信用户主张手机欠费,尽管该手机供应商经电信公司授权取得了一部分手机卡号,并将该卡号随同手机一起卖给电信用户,但手机供应商并非实际电信业务经营者,因此即使产生电信用户拖欠手机费的情况,供应商也不能作为电信合同的适格主体,直接主张手机欠费。
4. 涉及电信合同转让的,如何判断被告主体资格?
电信用户将电信合同转让给他人的,应查明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是否签订了转让协议,且该转让行为是否在电信公司办理了登记手续,以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二) 法庭调查阶段
在该阶段,主要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查明当事人之间合同效力、权利义务关系、履约情况等。应避免事实不清,权利义务状况不明。
1. 如何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
根据合同签订主体是否涉及第三方,可以将电信合同分为两类: 一是合同主体仅为电信公司和电信用户;二是合同主体除电信公司和电信用户外,还涉及第三方,通常为手机销售方。法官在查明合同主体的同时,应查明原告的诉请是否妥当:
(1) 对于双方合同,应明确原告诉请的欠费数额、违约金、滞纳金数额及计算方式,并明确其是否要求解除合同。
(2) 对于涉及第三方的电信合同,应查明原告诉请是否处分了第三方的权利。如电信公司作为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时,应查明是否已征得第三方,如手机销售方的同意。
2. 如何确定电信合同的效力?
电信合同是否有效决定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电信服务关系。确定电信合同的效力,需查明下列事实:
(1) 查明原、被告之间是否签订了电信合同;
(2) 查明电信用户是否填写了《入网登记表》,电信公司是否开具了《业务受理单》;
(3) 查明上述协议是否确系用户亲笔所签。
3. 若一方当事人主张电信合同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庭审中,若一方当事人主张电信合同无效的,法官应注意查明该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类情形。
4. 若一方当事人主张电信合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应如何处理?
若一方当事人主张电信合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患者、处发病期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签订的,法官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经审查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则应注意查明该合同是否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5. 若被告主张他人冒用其名义签订电信合同或申请入网时,应如何处理?
通常法院不应主动对合同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但若被告抗辩电信合同或入网登记表系他人冒签,则应由被告对签名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
另在审理中需注意审查: (1)被告是否曾将身份证出借他人;(2)被告在明知他人冒签后,是否以口头、书面形式或行为(如默认电信帐单寄往被告家中、被告自动缴纳话费等)对该冒签行为予以追认;(3)查明冒签人是否系被告配偶、父母、子女等同住近亲属,被告对他们的冒签行为是否知情等。
6. 电信合同有担保人的,如何认定其担保责任的内容、期间?
电信合同有担保人的,应查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和内容。若担保人主张担保合同系他人冒签的,还应要求当事人就签名真伪举证,查明是否为担保人本人所签。
7. 为明确电信合同的类型及内容,应注意查明哪些事实?
在确定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应查明电信合同属于套餐合同还是非套餐合同,如果是套餐合同,还应进一步查明具体的套餐类型。
(1) 对非套餐合同,应查明双方约定的手机资费标准、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
(2) 对套餐合同,应查明属于哪一大类套餐,主要查明欠费手机的号码、双方约定的套餐每月最低消费额、用户必须连续使用该套餐的最短期限、违约条款的内容。此外,根据不同套餐合同的特点,还应有针对性地查明用户选择的手机是否已经交付、SIM或UIM卡号、预存话费数额、积分情况等。
8. 就电信合同的履行及当事人违约情况,应注意查明哪些事实?
(1) 对非套餐合同,应查明原告开通业务时间、被告实际使用移动通信业务的时间、被告拖欠的手机费用数额、违约金计算方式及其依据和应支付的滞纳金数额。
(2) 对套餐合同,应查明被告实际使用的期间、尚未届满的套餐期限、拖欠的手机费用数额、违约金计算方式及其依据和应支付的滞纳金数额。
(3) 对于三方套餐合同,除了查明(2)中要求的事项外,还应查明原告提供电信服务的情况、被告违约是否系合同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协议而拒付电信费。
9. 如何查明当事人双方有无其他过错事实?
为明确双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法官还应查明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有无其他过错事项:
(1) 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履行了适当告知义务,是否尽到了及时催讨义务,是否存在不合理收费情况等。
(2) 被告是否将手机借给他人使用,是否恶意拖欠费用等。
(3) 被告是否具有一些免责事由或其他抗辩理由,如被告是否符合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是否能证明手机被盗等。
10. 若原告诉请解除合同的,还需明确哪些事实?
若原告诉请解除合同的,法官还应查明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原告是否进行过催讨等。
(三) 法庭辩论阶段
在该阶段,法官应注意指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四) 调解阶段
在该阶段,应注意查明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尤其在涉及第三方的电信合同中,应着重审查原、被告双方的协议是否损害了第三方的权益。
三、 其他应注意事项
1. 未办理合法电信合同转让手续的案外人,要求作为实际使用人参加诉讼的,如何处理?
若案外人为真正的手机使用人,其与被告之间未办理合法的电信合同转让手续,但主动要求参与诉讼,并表示愿意支付手机费的,如果案外人经被告授权,可按照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如未经被告授权,则不能作为当事人也不能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可以允许原告撤诉。
2. 被告无法送达时,应如何处理?
被告无法送达时,法官应查明无法送达的原因:
(1) 如果原告提供了准确地址,或提供了被告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从业场所、被告(单位)工商登记地,但被告下落不明的,应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2) 如果原告提供的地址不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被告已经迁居新址的,应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住址,法院可根据新地址重新送达。如果按照新地址仍无法送达,法院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因提供地址不准确提出撤诉申请的,应予准许。
3.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如何处理?
送达回证经人签收,但被告未到庭的,法官应注意查明传票是否有效送达:
(1) 如果传票系被告本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留置送达的,对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审理。
(2) 对送达回证系被告的叔婶、哥嫂等亲属签收的,应进一步查明签收人是否被告同住成年家属,非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则应再次送达;送达回证系被告朋友或他人签收的,也应取消庭审,再次送达。
4. 若开庭时间是在被告答辩期内的,应注意哪些事项?
因电信合同纠纷多以简易程序审理,若法官在被告答辩期内就开庭审理的,应注意首先询问被告是否需要答辩期。如被告需要答辩期,则庭审结束,另行安排开庭;如被告不需要答辩期,则继续庭审。
5. 庭审中,原告主张变更诉讼请求的,如何处理?
庭审中,原告主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注意当庭固定。
四、 案例评析
案例一: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目西路547号9楼。
负责人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女, 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潍坊路×号×室。
原告诉请:
一、 判令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1745.75元以及违约金400.04元;
二、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03年9月13日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自2005年8月起,被告对其使用的移动电话费一直未付。期间,虽经原告催缴,但被告仍未付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提供以下几份证据: 1、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移动电话业务初入网登记表;2、被告和案外人上海九歌经贸有限公司的协议书一份;3、移动电话用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4、帐单一份;5、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帐务中心上门情况了解单。
被告答辩: 该手机确系被告申请并实际使用,但是被告到九歌经贸购买手机的时候,推销员口头告知只要打满6000元就可终止合同,于是被告签订了协议书,但并未拿到协议书。至2005年9月,被告已经打满6000元,故提出终止合同。因此并未违约。
【庭审要领】
在本案的审理中,法官应注意把握以下要领:
一、 核对原告企业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告委托律师的律师函及原告委托书,原告律师的律师执照。核对被告身份证原件。
二、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欠款金额及违约金。
三、 查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电信服务关系是否成立,即双方的电信合同是否生效。因此,法官应查明《移动电话业务初入网登记表》中记载的移动电话号码、SIM卡号、受理日期,查明入网登记表中的套餐类型为“CDMA178元三年套餐”。核对入网登记表中所附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和被告身份证原件相符。
四、 查明被告和案外人九歌经贸公司之间订立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协议书明确被告自愿以信贷消费的形式,参加九歌公司和联通公司联合推出的“看信用,领CDMA手机”活动,被告需连续使用联通CDMA移动通讯服务36个月,每月通话费不低于人民币128元,月租费50元另计,用户通话费和月租费如果提前达到如下标准: (月本地基本通话费+50元月租费)×36个月=6408元,核实后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期满后,手机归被告所有。被告的通信服务由原告负责,和九歌公司无关。
五、 查明被告实际使用的期限和话费额,即被告是否已经打满协议书要求的话费额: (月本地基本通话费+50元月租费)×36个月=6408元,查明被告是否已经履行了连续36个月使用该套餐的义务。 现查明被告实际使用期限为25个月,实际使用话费累计为5900元。
六、 查明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正当。对于被告提出的九歌贸易公司的口头告知,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进而对协议书书面约定和口头约定的效力进行认定。
七、 查明原告主张的欠费数额和违约金数额是否准确。即核对《移动电话用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中的户名、移动电话号码、证件、入网时间、停机时间是否和本案被告资料相吻合,查明被告自2005年10月停机前尚拖欠的话费金额、违约金数额。
八、查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帐务中心上门情况了解单》中所记载的原告催讨情况。
案例二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郑×,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号×室。
原告诉请:
一、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的移动通信费用共计人民币3532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2004年11月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自2004年12月起被告对使用的移动电话费至今尚未付清。原告经催缴,被告拒不缴付。
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数额为3500元(按照《电信条例》35条规定,对被告违约金按照欠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并提供如下证据: 1、客户入网登记表;2、业务受理确认单;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4、移动电话用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5、催缴历史工单。
被告未到庭,也未进行书面答辩。
【庭审要领】
在本案的审理中,法官应注意把握以下要领:
一、 查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和被告《常住人口库信息资料》相一致,以确认被告确系本案真实被告。查明送达回证是否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二、 核对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告委托律师的事务所律师函及原告委托书、律师执照。
三、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欠缴的话费金额及违约金计算方式。对原告在庭审中将违约金明确为3500元的请求,应当庭予以固定。
四、 查明《客户入网登记单》中记载的移动电话号码、服务项目、SIM卡号、客户签名,查明《业务受理确认单》中的手机号码、用户名称、帐户地址是否和《客户入网登记单》吻合,查明业务受理确认单开具的时间。通过查明这些,确认原、被告订立电信合同的时间和合同内容。
五、 查明《移动电话用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中的户名、移动电话号码、证件、入网时间、停机时间是否和本案被告资料相吻合,关键是查明被告自停机以来尚拖欠的话费金额、违约金数额。
六、 查明《催缴历史工单》中记载的原告催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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