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以分期付款方式从许昌某运输公司(下称运输公司)购买一辆货车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支付购车款义务。多次催要无果后,运输公司便将杜某告上法庭。12月28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合同纠纷案后,一审判决被告杜某偿付原告运输公司欠款147620元、逾期缴款违约金22143元、滞纳金33215元,共计20297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6月18日,许昌某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运输公司)作为甲方(出卖方)与乙方(购买方)杜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杜某以分期付款方式从运输公司购买某牌号挂货车一辆。依据合同约定,车辆总价款为611528元,乙方首付车款11.9万元,分48个月还清,每月向甲方交纳14476元,在每月26日前一次性交纳次月应缴款项(含甲方代扣代缴等费用);乙方必须按时足额履行合同,逾期如不能按期还款,按逾期缴款余额的15%支付违约金,滞纳金为每月2.5%计算;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乙方按时足额履行合同完毕后,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合同签订后,运输公司将车辆交付杜某,杜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支付购车款义务。自2011年3月份以后,杜某没有再向运输公司支付购车款。运输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将杜某的车辆扣押,并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杜某支付车辆本金147620元、违约金10万元和滞纳金33215元。
庭审中,被告杜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过合同,原告提供的合同不属实;原告已将该车扣押,导致被告无法通过营运偿还合同约定的款项。故被告没有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车辆交付被告,而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购车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拖欠原告购车款14762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车款147620元、逾期缴款违约金22143元、滞纳金33215元,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其他过高的诉讼请求,因证据及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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