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3]106号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现就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2013年以来,全国不同地区出现了长时间、大范围、高浓度的重污染天气,造成了不利社会影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目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容易出现重污染天气,迫切需要在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基础上,采取强有力的应急管理措施,减缓重污染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形成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应急准备
(三)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各地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业务平台,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尽快形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率。
(四)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污染物排放和气象条件,分析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参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编制应急预案,并通过演练和应对实践修改完善。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方案,机动车限行方案,扬尘控制方案,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以及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等。
各省(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其应急预案应当与辖区各城市应急预案统筹衔接,重点强调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内容。
企事业单位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快速反应,做好预警和响应工作
(五)实行分级预警。各地可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有关规定,将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级,结合本地重污染天气情况和应急工作需要,确定不同等级的具体标准,并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程序和内容。
(六)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城市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当发布蓝色预警时,要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倡导公众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当发布黄色及以上等级预警时,要按照专项实施方案分级落实强制性减排措施,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停产、限产、限排,燃煤替代,机动车限行,场地扬尘管控,露天烧烤、秸秆焚烧管制等。当发布红色预警时,要统筹安排社会资源,为强化强制性减排措施和采取户外活动停办、中小学幼儿园停课等措施做好准备,尽量减少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影响。
区域预警信息和省级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省(区)和城市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预警解除后,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七)强化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工作领导指挥机构人员迅速到位,调度、指挥应急工作。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针对污染主要原因,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当地省(区、市)环保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书面报送环境保护部(应急办)。
四、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八)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各地要通过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公开应急措施,包括要求企事业单位采取的措施以及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等,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尤其是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可能的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等,保障公众权益。
(九)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各地要通过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介绍国内外做法和经验,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地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十)分解和落实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确定专门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充实人员和装备,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或其他规定,将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辖区地方人民政府,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尤其是持续严重污染等情形进行具体规定。
(十一)严格责任追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监察、组织、环保等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请重点区域内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底前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含专项实施方案)抄送我部备案。我部将及时调度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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