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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石家庄律师在线谈: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是否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徐媛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8/21 8:56:00


  咨询问题:我与丈夫结婚婚后我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时以他的名义,房产证的名字也是他的。最近我们闹离婚,双方协商如何分割这套房时,我发现他不久前背着我将房屋卖给了别人,并办理完了过户手续,卖房款他全部转移。请问这个房屋买卖有效?我能将房子要回来吗?
  解答:首先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都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处分共同财产应经财产共有人同意,否则一般认定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则应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出售房屋的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假买卖形式转移财产,那么第三人不能认为是善意的,财产受损害一方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从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若判令买卖协议无效,不利于保护正常的房产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会增加交易的成本,不利于商品的快速流转,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悖。

    相关法规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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