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登记结婚至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财产,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5、继承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6、赠与所得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7、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9、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0、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11、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个人财产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及夫或妻个人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等; 7、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 8、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9、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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