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发生争议的“买断工龄款”是指企业将该职工的连续工龄核算、计价后的补偿,无论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支付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该职工档案转至劳务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自此,该职工与单位之间再无干系。可见,“买断工龄款”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龄及在就业的一种经济补偿,作为其今后基本生活、医疗、养老和再就业的保障,由该职工在企业实际工作年限应得的经济补偿和再就业补偿金两部分组成。
1、“买断工龄款”的构成和划分
“买断工龄款”由该职工在企业实际工作年限应得的经济补偿和再就业补偿金两部分组成。
(1)经济补偿
买断工龄款是对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一次性补偿,具有工资的属性。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而婚前财产应属个人所有。该补偿款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工龄补偿和参加工作以后婚前的工龄部分。因此,对工作年限应得的经济补偿可以再行细分,其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工作期间相重合的部分,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反之,若将“买断工龄款”作为买断方的个人财产,就剥夺了另一方应享有的财产权,这样既不公平也不合法。
(2)再就业补偿金
再就业补偿金的性质应与破产安置费或失业保障金具有相似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因此,这部分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是否进行分割,应从时间上划分
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看来,如果双方无特别约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依据时间来划定的,即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买断工龄款”也应当进行这样的划分。因为买断工龄款具有劳动报酬补偿的性质,婚前的劳动报酬补偿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如果买断工龄时间长于婚姻存续期,工作后、结婚前的补偿金部分相应具有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对“买断工龄款”进行分割的具体办法
笔者认为,以结婚时间为准,“买断工龄款”应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是个人财产。“买断工龄款”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军人的“自主择业费”,实践中可以参照对“自主择业费”的有关立法精神来理解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由此,笔者认为,对“买断工龄款”的分割也可以按此方法来计算。即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买断工龄款总额÷(70﹣参加工作时的实际年龄)],该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除此之外,应属买断工龄方的个人财产。
受国家宏观调控及经济政策的影响,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或集体企业为了使企业盘活,使企业更加有生命力,纷纷采取改组或股份制改造等各项措施。为了解决人浮为患,人满为患的弊病,企业只好采取职工下岗或买断工龄的方法减员增效。一次性取得此笔大额补偿的一方,反而心理不踏实了,因为他(她)清楚的知道,这笔钱领了以后就没有其它的了。所以,对领到手的买断工龄款看得较重,解决不好的,容易引发夫妻间的纷争,离婚时,为双方在财产上的争执埋下了伏笔。希望夫妻之间互谅互让,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姜涛 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