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的风险转移
(l)风险转移后的货物灭失或损害
根据公约第66条的规定,即使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发生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也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这表明,公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后果如何划分和承担作了规定,即货物风险一旦转移,即使发生货物的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须履行其付款义务;但是,尽管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若因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货物遗失或损坏,买方即得不履行其付款义务。 (2)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国际货物销售交易通常是包括货物运输事项在内的。公约第67条规定了确定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则: 如果货物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并无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并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即使卖方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也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然而,在货物通过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并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即是说,在货物特定化于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而非买方承担。 (3)路货风险转移的时间 所谓“路货”,通常是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公约第68条对路货风险转移的时间作了规定: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就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遗失或损坏,而卖方又不将这一事实告诉买方,那么,货物的这种遗失或损坏就由卖方负责。 (4)在其他情况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根据公约第69条的规定,在其他情况下,确定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则是: 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者,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接收货物,则从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其并不接收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由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那么,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其处置时,风险即转移到由买方承担。 如果销售合同所交易的货物是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特定化于合同项下的货物,那么这些货物在未清楚地确定于合同项下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因此,亦不发生风险的转移。 (5)卖方根本违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 如前所述,“根本违约”是公约第25条规定的概念。根据公约第70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已经根本违约,那么,公约第67条一第69条规定的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各项规则,并不损害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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