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经济犯罪  
律师在线谈:可撤销婚姻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5/22 9:11:00

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中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书,婚姻关系已经成立,因婚姻当事人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按照《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所谓胁迫,《婚姻法解释一》中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的,具有下列要件:(1)有胁迫的故意,有胁迫行为的一方实施的行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2)有胁迫的行为发生,如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3)胁迫行为存在违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4)有受胁迫的一方因恐惧心理而产生和对方结婚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受到加害的威胁而产生恐惧的心理,从而做出了结婚的意思表示。通过胁迫者的行为使被胁迫者不得不和其结婚。胁迫的手段常见的有:一种是非法采取暴力手段攻击,使他人产生产生恐惧,如果不答应结婚的请求,将要发生的损害可能要涉及生命、身体、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比如,男方扬言如果女方不和其结婚,就伤害女方全家,以此来威胁,而迫使女方与其结婚。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限制对方自由等,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侮辱对方等故意诋毁一方的形象等。
遇到这种情况的当事人,最好将自己受胁迫的相关证据保留下来,一旦有机会您就可以依法撤销这令人恐惧的婚姻。可见,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就不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的另一半。
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因受胁迫撤销婚姻的,是否行使婚姻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己决定,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提出,他人不得代为提出。就是只允许婚姻关系本人提出而且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提出,实施胁迫行为的一方婚姻当事人无权提出 .因为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受胁迫一方因受到胁迫而违背真实意愿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三、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
(一)行政程序,即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不超过1年。
2、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声明。
3、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司法程序,即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当事人受胁迫结婚,但不完全符合上述(一)中的条件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可撤销婚姻,在撤销之前,现存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婚姻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可见,被撤销的婚姻,从结婚的一开始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在撤销婚姻时,应当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人民法院在财产进行判决时,不是将财产绝对平均地一分为二,而是要考虑到双方对该无效婚姻的形成及存续等有无过错。如果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没有过错,可以根据有过错一方过错的严重程度,将财产多分给无过错的一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可以根据双方过错的严重程度,将财产多分给过错相对较小的一方,而少分给过错相对较大的一方,以便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或者过错较小一方的利益。

五、申请撤销婚姻的期限
婚姻法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婚姻法所规定的撤销婚姻1年的期限,不得中止、中断、延长,所以说,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必须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请,超过期限,自己的权利就丧失了。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律师在线: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下一篇:石家庄律师在线咨询:农民工加班,用人单位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中国拟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黑客攻击案...
·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
· 律师在线答疑:上诉人能减少诉讼请...
·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
· 律师视点:换妻游戏涉嫌聚众淫乱罪
· 刘志军胞弟刘志祥被曝已由死缓改为...
· 中国私募基金(PE)第一案 黄浩...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继承问...
· 未婚先孕,办理结婚登记时会罚款吗...
· 网吧电脑系统有漏洞 收银员职务侵...
· 风险投资与非法集资区别何在?
· 石家庄律师在线答疑:遗嘱继承和法...
· 陕西:涉案5746万元的保健品超...
· 河北(石家庄)商务律师团队办理离...
· 中国移动四川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李...
· 窃取竞争对手软件数据江阴两黑客获...
· 石家庄律师: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
· 石家庄律师在线办公之:教您打离婚...
· 登报声明脱离父子关系,具有法律效...
· 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 职务侵占近20万 男子挥霍几尽获...
· 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两...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