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书,婚姻关系已经成立,因婚姻当事人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按照《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所谓胁迫,《婚姻法解释一》中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的,具有下列要件:(1)有胁迫的故意,有胁迫行为的一方实施的行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2)有胁迫的行为发生,如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3)胁迫行为存在违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4)有受胁迫的一方因恐惧心理而产生和对方结婚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受到加害的威胁而产生恐惧的心理,从而做出了结婚的意思表示。通过胁迫者的行为使被胁迫者不得不和其结婚。胁迫的手段常见的有:一种是非法采取暴力手段攻击,使他人产生产生恐惧,如果不答应结婚的请求,将要发生的损害可能要涉及生命、身体、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比如,男方扬言如果女方不和其结婚,就伤害女方全家,以此来威胁,而迫使女方与其结婚。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限制对方自由等,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侮辱对方等故意诋毁一方的形象等。
遇到这种情况的当事人,最好将自己受胁迫的相关证据保留下来,一旦有机会您就可以依法撤销这令人恐惧的婚姻。可见,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就不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的另一半。
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因受胁迫撤销婚姻的,是否行使婚姻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己决定,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提出,他人不得代为提出。就是只允许婚姻关系本人提出而且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提出,实施胁迫行为的一方婚姻当事人无权提出 .因为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受胁迫一方因受到胁迫而违背真实意愿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程序,即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不超过1年。
2、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声明。
3、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司法程序,即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当事人受胁迫结婚,但不完全符合上述(一)中的条件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可撤销婚姻,在撤销之前,现存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婚姻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可见,被撤销的婚姻,从结婚的一开始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在撤销婚姻时,应当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人民法院在财产进行判决时,不是将财产绝对平均地一分为二,而是要考虑到双方对该无效婚姻的形成及存续等有无过错。如果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没有过错,可以根据有过错一方过错的严重程度,将财产多分给无过错的一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可以根据双方过错的严重程度,将财产多分给过错相对较小的一方,而少分给过错相对较大的一方,以便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或者过错较小一方的利益。
五、申请撤销婚姻的期限
婚姻法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婚姻法所规定的撤销婚姻1年的期限,不得中止、中断、延长,所以说,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必须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请,超过期限,自己的权利就丧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