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属于死者遗产
近日读到一文《试论工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原则》,文章中观点认为,“审判实践中,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大多以抚恤金或精神抚慰金论处,这种理解也是不恰当的。”“实际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者余生可能创造的财富的补偿,根本不是精神抚慰金。应当理解为死者的遗产,这种理解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相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由死者的继承人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较为适宜。”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性质上来讲不是死者的遗产。 遗产,顾名思义是遗留下来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据此,遗产具有时间的特定性、范围上的限定性等特征。从时间上看,“工亡补助金”是基于职工死亡这一事实产生的,职工死亡在先,“工亡补助金”产生在后,因此“工亡补助金”不是职工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不符合遗产的时间特定性特征。另外,“工亡补助金”的发放对象应是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其目的是对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进行抚恤。工亡补助金作为“受害人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丧失”或“其家庭预期收入的减少”其请求权人应为受该收入减少不利的人,即对该收入享有获取权和支配权的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在死者死亡后依据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所获得的补偿,其并不是死亡是遗留下来的而是在发生死亡事故以后,因为死亡而对死者余生可能创造财富的一种补偿,因此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继承法继承,只能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本人直接享有。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条件的依靠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才有权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笔者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一下论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判断是否属于遗产,应以死者死亡的时间点来考量。理论上讲,遗产除了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外,还包括公民死亡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请求权。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既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不是公民死亡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请求权,而是因为出现死者死亡的事实,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从性质上来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一种死因财产,没有死亡的事实,就不会产生。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
二、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公民一旦死亡,就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权利主体不是死者,而是死者的近亲属。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学理上采“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规定为物质性损害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的家庭收入“逸失利益”的损失的赔偿。从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该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近亲属,而不是死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应作为遗产来看待,更不应作为遗产来继承。
作者: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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