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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对方还有权力提出继续索要吗?
作者:石家庄婚姻律师部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8 15:01:00

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对方还有权力提出继续索要吗?

本案焦点: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还可以变更抚养费吗?
【真实案情】
严峻岭(男)与王菲菲(女)原系夫妻,1998年10月,其子严昕哲15周岁,为一名中学生。严峻岭与王菲菲感情已经破裂,王菲菲觉得孩子大了,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严昕哲由严峻岭抚养,王菲菲以每年支付抚养费三千六百元至严昕哲十八周岁止,共计一万零八千元整,一次性给付。之后,王菲菲又与他人结婚,做建材生易,经济状况非常好。严峻岭一直未再婚。2001年9月,严昕哲初中毕业后上高中需交纳赞助费一万一千元,而王菲菲给付的抚养费已不能适应子女现在生活和学习的需要,且严峻岭所在单位现已破产,经济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孩子安心上学,严峻岭一边向亲戚朋友借款,一边以严昕哲的监护人身份多次要求王菲菲增加给付抚养费,但王菲菲以离婚时对抚育费用有约定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协商无果后,严昕哲一纸诉状将生母王菲菲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高中的赞助费一万一千元,三年高中学费三千元及生活费七千二百元,合计二万一千二百元整。
【真实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不随其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抚育费或者变更增加抚育费的,被请求的父母无理由拒绝。因此,原告要求其母王菲菲支付入学费、生活费、学习费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因父母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所以该费用由父母双方均担。故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严昕哲赞助费、高中生活费、学费由
王菲菲负担一万零六百元整。
 
【专家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父母对子女必要的教育投资应承担经济给付责任,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另一方面是父母对子女在文化知识、智力开发、思想品德、道德观念等各领域承担教育责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不可推卸的。
本案当事人王菲菲虽然一次性支付了王昕哲抚养费一万八千元,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起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教育费的增加是客观存在的,严昕哲本人无法改变,王菲菲一次性所支付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严昕哲现有生活、学习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抚育费的,应予支持。”夫妻离婚后,承担直接抚养义务方严峻岭发生了新情况,单位破产导致其经济十分困难,为孩子上学已负债,作为孩子的母亲王菲菲在其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拒绝支付孩子的教育经费与法与理无据。
 
【法律提示】
现实中有不少父母,在离婚阶段甚至离婚之后,反目成仇,这种矛盾转嫁到了孩子身上,最终波及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使得孩子在心理健康方面,已经遭受严重打击。
因为经济的不稳定,工作稳定性的降低,社会人口流动的增加等社会原因,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采取给付抚养费的方式以尽抚养义务,如今已经非常普遍。但这种普遍的便利方式,并不等于在孩子抚养过程中,父母的职责就同样的一次性截止。子女因生活、升学、生病等增加费用,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当权力受到侵害时,未年人及其监护人会依据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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