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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父母对子女婚前的赠与,能否在子女离婚时索回?
作者:河北石家庄婚姻家庭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2/8 16:46:00

父母对子女婚前的赠与,能否在子女离婚时索回?

本案焦点:父母一生积蓄给儿买房,儿子协议离婚转给儿媳有效吗?
【真实案情】
2004年2月,郝渊(男)与女友钱宇艳正在恋爱期间,郝渊的父母拿出一生的积蓄,让儿子用他们积攒的40万元买套房子。郝渊用父母的40万元很快以自己的名字购买了一套两居室。随后,郝渊与钱宇艳在2004年10月领了结婚证,对房子进行了简单装修后,举行了婚礼,入住新房。
2005年5月,郝渊因为与钱宇艳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价值40万元的房子归钱宇艳所有。郝渊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后,拿着自己的个人生活用品回到了父母家中。郝渊父母十分气愤,认为该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儿子无权处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郝渊无权处分该房屋,要求钱宇艳返还该房屋。
 
【真实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购买人对其所购买的房屋拥有处分权。郝渊父母虽然是本案讼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但他们的出资可认定为对郝渊的赠与,郝渊是本案讼争房屋的购买人,对本案讼争房屋拥有处分权。郝渊与钱宇艳协议离婚时,郝渊自愿处分本案讼争房屋归前妻钱宇艳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郝渊父母无权要求确认郝渊的处分无效,判决驳回郝渊父母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中国传统文化中,家族观念非常强烈,血脉的延续极其重要。在古老习俗中,子女举行婚礼意味着子女的真正成人,通常都是要和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因此婚房也往往也是由父母操持,由家族为新婚夫妇提供。直至如今,节衣缩食为子女准备婚房的父母们,依然不乏其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父母没有特别约定或借条,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可默认为是对自己孩子一方的赠与。
本案中郝渊与女友钱宇艳恋爱期间时,郝渊父母拿出积蓄让儿子买房,在没有其他约定,也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应属对郝渊的个人赠与。郝渊以自己名义用该40万元买了房子,房屋产权证也办理在自己名下。按照法律规定,郝渊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是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郝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全权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其将房屋在离婚之际,作出处分归自己的前妻所有,该处分行为亦属有效。郝渊的父母将个人的钱财赠与给儿子后,即对该出资不再享有权利,对该房屋更不具有处分权。所以,本案郝渊父母无权要求前儿媳钱宇艳退还房屋。因为该房屋属郝渊的婚前个人财产,郝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关于财产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是双方之间关于财产、人身关系的合意,也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诚实信用与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应当依据的标准。当事人之间就某一事项达成的协议,如果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则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只要无证据证明该离婚协议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按照协议当履行,不得反悔。
本案中郝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其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将房屋让与前妻,是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本人不得反悔,郝渊的父母虽然是赠与人,但赠与后就丧失了对钱款和房屋的处分权,更没有权利要求返还房屋,因此两位老人的请求于法无据,最终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法律提示】
父母不论是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只要是自愿赠与给子女的钱款或房屋,当钱款已经实际交付、房屋已经办理完毕产权登记或者过户手续的,父母便不再对该钱款或者房屋享有处分权。舔犊之情一向被传统的国人所颂扬,父母在力所能及之时,为子女出资购房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父母对自己的财产准备做出一定处分时候:比如赠与即将结婚的子女,事先一定要了解法律的规定,力图如实表达自己的意愿:该行为是否属于赠送,赠送是否附带条件等。这样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避免与子女产生矛盾,违背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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