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继承争夺战
这是发生在江苏省靖江市的一个真实事件。当事人一方是按照民间风俗,约定俗成地为死者黄明捧牌位、披麻戴孝的侄儿,一方是法律条文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黄明的四个兄弟姐妹,双方因死者黄明生前留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陷入了一场硝烟四起的家庭争夺战。
那么,黄明死后留下的遗产该由谁来继承呢?是由他的兄弟姐妹继承,还是由他的侄儿继承呢?事情还要追溯到黄明的身世。
拆迁得补偿
黄明出生于靖江市某镇一户大家庭,家中有五个兄弟姐妹。因家中贫困,他小学三年级后就辍学在家,因为一直没有固定工作,直到三十好几还没有成家,干脆就在外流浪,打着散工过日子,一年到头很少回家。
2006年,黄家居住的地方,因城市的规划需要拆迁,黄明的家人将黄明找回来,一起用砖头帮他砌了一间小屋暂时居住。2006年3月,黄明因房屋拆迁获得补偿金154827元,并以其中的126600元购买一套安置房。
因房屋被拆,黄明暂时住到姐姐黄梅家,一次性给了她6000元住宿费。
患病受照顾
2007年初的一天,黄明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发现已经是肝癌晚期,不得不住院接受治疗。可在外流浪惯的黄明,实在受不了整天呆在医院里,安耐不住的他,住了一个星期后,便一个人偷偷溜出医院。单身的黄明回家后没有安身之处,黄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由三哥黄安负责照顾黄明,并且黄明每天支付30元护理费给三哥。
黄明发病来势汹汹,很快卧床不起,拖了几个月后于2007年8月5日去世。因黄明的父母已经去世,他生前又没有妻子儿女,黄家的人都来帮忙。此时黄明的二哥已经去世,他的两个儿子黄小兵、黄小林作为黄明的侄儿,按照民间风俗,为黄明捧牌位和骨灰盒,并披麻戴孝,其他丧葬事务由三哥黄安安排,费用从黄明剩余的房屋拆迁补偿金中支付。
2007年10月,安置的房屋开始分配,三哥黄安便代黄明抽签,抽中了一套近90平米的安置房。
继承起纠纷
黄明入土为安后,黄家的生活也恢复了平静,但2007年12月的一份房屋结算委托书在黄家掀起滔天巨浪。当时村里开出一份结算书,要求黄家缴清黄明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余款后,派人领钥匙择房。三哥黄安作为黄明生前的照顾人前去领钥匙,遭到侄儿黄小兵、黄小林的大力反对。两个侄儿认为自己按照民间风俗为叔叔黄明披麻戴孝,理所当然应该成为叔叔的财产继承人。双方各说各的理,争执不下,几乎大打出手,最后谁也没有领到钥匙。
此后,黄安等老兄弟四个和侄儿黄小兵、黄小林又发生了几次冲突,最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黄明遗留的拆迁安置房的最终归属权,其中,黄安声称自己照顾生病期间的黄明,且负责黄明百年后的丧葬事宜,对黄明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应该多分得一份遗产。则黄小兵、黄小林认为按照民间风俗,约定俗成地为死者黄明捧牌位、披麻戴孝应该分得该份遗产。
同时,还拿出一份别人代黄明写的遗嘱,遗嘱上写着“我死后,将拆迁安置房留给侄儿黄小兵、黄小林”等字样,上面有两名见证人的签名,但没有写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地点和代书人的姓名。
一锤定尘埃
经靖江法院查明,黄明生前确实留下了一套安置房,且黄安在黄明病中确实给予其护理,黄明支付了护理费,但现在黄明却无第一继承人。
法院认为,黄安生前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该财产在其死后应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而黄小兵、黄小林提供的遗嘱不具法律效力,因此本案适用法定继承。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等都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对于黄小兵、黄小林提出的按照民间风俗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并因此继承黄明的遗产,于法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4月9日,靖江法院一锤定音,一审审结了这起继承纠纷案,为这场持续6个月的拆迁安置房继承之争划上了句号。“被继承人黄明的拆迁安置房由他的兄弟姐妹黄举、黄安、黄梅、黄业继承,四人各享有25%的份额。”(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中,黄小兵、黄小林曾出示了一份遗嘱,系代书遗嘱,但因黄明只会写自己的名字,这份遗嘱由他人代为书写,但按《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因此,这份没有写明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地点和代书人姓名的代书遗嘱无效。此外,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而本案中黄小兵、黄小林非法定继承人,该份遗嘱不具有法律效率,故本案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规定,黄明父母已经去世,无妻子儿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故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四个兄弟姐妹均等继承。其中,黄安主张其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但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黄明生前已丧失劳动能力,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他为黄明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故不能认定黄安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对其多分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黄小兵、黄小林主张按照民间风俗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并因此继承黄明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其二人系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要求主张分配黄明的遗产,对此法律规定应该是对黄明尽了较多抚养义务的人。所谓尽了较多抚养义务是指对黄明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对照本案事实,黄小兵、黄小林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未对黄明未尽较多的抚养义务,其主张于法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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