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离婚诉讼中谨防法官设计的陷阱
也许一般百姓会认为法官是不会对当事人耍手腕的,即使他们有时候会偏袒一方,但是不至于用一些阴暗的手段,其实,就笔者的执业经历来讲,确实遇到不少为一方当事人设置陷阱意图偏袒另一方的实例。
陷阱一:说服起诉离婚的原告撤诉到另一个法院另诉。
张女士因不堪忍受丈夫的虐待,起诉到法院离婚,丈夫的父母在北京都很有势力,为此,一开始就预测到他们有可能贿赂法官,所以,就事先有所提防。开庭的时候,男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荒唐的理由要求法院移送案件到别的法院。专业人士一看就明白,男方纯粹是拖延时间,于是女方就不同意移送。按法律规定,此时法院应该出裁定,然而法院却于次日瞒着原告律师和原告联系,自称已经征求原告律师的意见,律师也主张让原告先撤诉,然后到男方所称法院另诉,如此可以避免时间由于对方的管辖权异议导致过分拖延。原告一开始深信不疑,当即答应撤诉,但是挂断电话觉得蹊跷,于是和律师联系,律师立即告诉原告,决不能撤诉,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自行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只能在6个月后再诉,时间会更加拖延。至此,原告方明白这其实是法官设置的陷阱,目的是为了帮助男方拖延时间。
陷阱二:说服离婚诉讼原告撤诉半年后再诉,声称如此就能一次判决离婚。
其实,离婚案件只有在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经过半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才基本上准予离婚。而如果是起诉后未经判决自行撤诉,半年后再诉视为第一次起诉,一般是不会判决离的,法官这么操作,意图是为了对方拖延时间。
陷阱三:同时履行的判决,有意先执行其中一方的申请,而帮助该申请人转移财产。
一对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男方是某高干的同学,涉案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法院判决归男方所有,但是要求男方支付给女方一半的房款。判决生效后,女方先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法院却对该房产未采取任何措施,而在男方申请执行时,在未通知女方的情况下,直接签发协助执行书,使男方得以将房产过户并出售,然后转移售房款,导致女方至今没有拿到房款。
陷阱四:以改判相要挟,迫使一审胜诉方让步,意图照顾一审败诉的上诉方。
有一个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秉公判决,被告不服上诉并向法官做了工作,该法官为了对得起上诉人的请托,就反复给被上诉方做工作,软硬兼施,声称一审判决不公,如果被上诉人不接受法官的调解意见,法院将全部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接受的话还能得到一部分利益。经律师分析,断定该法官在使诈,于是果断决定不让步。最后,法官看被上诉人不上当,只好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以上只是众多陷阱中的一部分,而在实际案子的审理中,某些法官为了照顾请托人的利益,欺骗的手法千奇百怪,不一而足,这就需要当事人和律师小心谨慎的分析和应对,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某些无良法官的侵犯,而把每一个法官都认为公正廉洁是很愚蠢的,更是十分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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