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业知识产权需尊重 更须自力更生
近日,源于北京易用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用软通”)在其网站及其产品推广等方面,以及在《电脑商情报》上报道时以“易用软件”、“北京易用软件”等作为标注,以致严重侵犯了用易软件集团旗下子品牌“易用软件”的知识产权,导致了双方的一场有关知识产权的官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结果是易用软通向“易用软件”在其网站及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3万元。至此可以说,官司最终以易用软通的完败而告终。
这场官司涉及的赔偿标的虽然不大,但是官司过后,软件业界及法律界并未停止对这场官司的讨论,甚至有更多的专业人士认为,这是国内软件业一桩典型的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判例,很值得我们深刻思考!
“本案是当前软件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典型判例,因为涉及到一审败诉方即使在企业名称修改核准后带有‘易用’字号,但是上诉后仍然被判败诉。”在国内IT业诉讼代理极具知名的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这样表示。
那么本案的“典型性”何在?对此笔者在走访了软件业与法律界专业人士后认为其“典型”之处有三,在此与大家分享这点点滴滴:
其一,“典型”的侵权行为
说起此次易用软通对用易软件集团旗下子品牌“易用软件”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典型的侵权行为,是因为,软件业许多人都有一个共同的认识误区,认为“易用”是通用词,殊不知易用一词不属于通用词,是属于用易软件集团所有。
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的显示如下:尽管“易用”一词本身具有简单、便捷、易于使用之意,但是该词其含义本身与应用管理软件并无直接或必然的联系。
而此次判决亦明确表示:“易用”及“易用软件”已并非软件行业的通用词,其作为企业名称及产品名称出现时只能为对其拥有知识产权的用易软件集团所有。其他任何公司如在其“公司新闻”、“行业资讯”、“公司介绍”等对外称谓时使用“易用”或“易用软件”均是对“易用软件”知识产权的侵权。
其二,“典型”的审判过程
说这一案子的过程“典型”原因有三:
首先,两审均为败诉方的易用软通在海淀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败诉后,易用软通甚至不惜将公司的名称由原来的“北京易必信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易用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便为自己在二审上诉时因新公司名称带有“易用”这一字号而更为有利,但即使是其变更手续得到海淀工商局的批准并作为二审证据出具,其主张的自身有了‘易用’这一字号即可以使用‘易用软件’、‘北京易用软件’”等上诉请求亦被终审驳回。
所以,我们只能说即使绞尽脑汁让自己的软件企业名称带有“易用”这一字号,但是法律是神圣的,知识产权不容侵犯,哪怕你的企业名称叫“易用软通”,与“易用软件”就是一字之差,那也白搭啊!要不常言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本案的终审机构——北京市一中院在裁决“知识产权”纠纷案方面堪称国内法律系统中的权威,对本案的终审意见也将成为国内法院系统内继续审判此类纠纷提供借鉴与参考。
据国内法律界专业人士介绍,成立于1995年4月21日的北京一中院辖区内集中了80%以上在京的国家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90%以上的金融机构,所以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也因此被委以重任,依法审理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并对辖区法院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尤其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其在专属管辖内重点负责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院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从而使得北京一中院成为国内法院系统判决知识产权案件方面的权威。
第三点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终审的直接呈现结果——判决书长达13页,内容不仅对为什么维持海淀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阐释,更对“易用”一词为何不能为软件领域除用易软件集团外的其他企业在产品或企业名称意义上使用的原因解读,可谓详尽且判决法理依据严谨清晰,无可争议。
其三,案例折射出软件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现状
虽然该案的判决已经尘埃落定,但最后要重点说的是国内软件企业对自身及他人的知识产权应受保护的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欠缺。
当然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用易软件集团在品牌传播方面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据悉,用易软件集团也是软件业的老兵,其专注于软件与服务外包,致力为全球及国内企业级用户提供项目实施团队和解决方案。其拥有的子品牌——“易用”也算是出道多年,主要专注于中小企业管理软件、服务及解决方案的提供,以其命名的产品及解决方案在行业内也有较高的影响力,并受到中小企业用户的青睐。就是这样一家公司,这样一个有影响的产品品牌屡屡被侵权,就值得商榷了。设想如果早日加大品牌建设,加强对“易用软件”品牌的宣传,我想也不会有今日如此众多的被侵权官司之扰。好在“易用软件”正在加大力度对知识产权的维权与保护,才不至于品牌之战无休止。
除了用易软件集团的品牌传播意识不够外,当然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国内软件业企业的拿法律当儿戏,只想借力逐利。
“企业知识产权不容侵犯,国内软件企业不仅应当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建立在软件产品技术的开发上面,更要注重自身品牌的建设及保护上,而不应只是一味想借助侵犯或冒牌已有同行业者中的知名品牌获得利益。”于国富律师的上述评价很有行业代表性。
说起软件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不强,是因为那些尚在对别人知识产权进行侵权的企业中,不仅有行业中的后来者、规模不大者,甚至也有不乏国内软件行业的成熟企业-—如神州数码就也曾涉嫌侵犯‘易用软件’知识产权而即将被用易软件集团进行诉讼。这令我们不能不为国内软件行业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严重现状而担忧。
对此,一位业内资深媒体人士就表示:“软件企业侵犯知识产权即使一时得逞也终非长远之计,也必将害人也害己。先抛开法律问责不说,但毕竟今天你可以冒用这个名字,明天其他后来者也可如法炮制,这样的一个品牌还能称之为品牌么?!”
总而言之,此“典型”判例给我们这样的启示:胜诉方用易软件集团也好,那些仍在靠对“易用软件”侵权而惶惶不可终日的侵权们也罢,国内软件企业需要在注重自身的产品研发的同时,更需对知识产权保持基本的尊重,这种尊重不仅是对自己成果的尊重,也是对别人成果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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