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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作者:河北石家庄公司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4/29 18:09:00

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违反破产法规定的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中心位置,担负着管理破产财产等重要职责,其工作职责履行状况,不仅关系破产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完善的法律责任机制是激励管理人正确职责履行的重要保障。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新《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笔者认为,新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将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一、现行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责任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新破产法第135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新破产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仍未明确,致使其民事责任追究难以有效实施:首先,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标准,即管理人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内容有那些未进行列举,造成司法认定困难;其次,法律规定清算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三种主体可以担任管理人,其具体责任承担仍语焉不详,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主体,责任如何承担这一在旧破产法就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仍未解决;中介机构独立担任管理人时,是否因其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在同类案件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形式?个人担任管理人时因法律规定征询所在中介机构的意见,那么在责任承担时,是承担个人责任还是单位责任?个人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额度与其承担责任的关系如何?等等,第三,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责任承担范围、归责原则以及责任财产的来源等均没有规定。

    (二)行政责任的范围归于狭窄。新破产法第135条同时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除人民法院的罚款外,再无像国外破产立法规定吊销执业执照、停止营业、限期整顿等其他行政制裁方式,且对该罚款的上下幅度未作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导致各地裁判标准不一,不能对管理人形成强有力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刑事责任缺失。新破产法用一个条文对刑事责任进行了高度概括,即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到底那些严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该法没有进行具体列举。虽然我国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规定妨碍清算罪等罪名基础上,增加了公司、企业实施虚假破产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但目前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对管理人的刑事责任未作任何规定,按照我国的罪行法定原则,由于具体规定的欠缺,导致管理人刑事责任的落空,这极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管理人的严重违法行为。

    二、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的几点建议

    借鉴国外破产立法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破产实践需要,笔者认为,我国应以下几个方面注意修改完善:

    (一)应进一步细化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增强司法操作性。第一,参照公司法关于董事等高管人员义务的立法技术,采取列举加概括的形式,将管理人的民事义务具体化和类型化,为判定管理人执业过错提供标准指引;第二,明确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责任顺位、最高限额。考虑目前我国管理人市场正处于培育的起步阶段,专业化、职业化的管理人队伍尚未形成,笔者不赞同对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以专家责任认定,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观点,宜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并规定管理人的抗辩事由。进一细化责任承担方式,对清算组成员实行连带责任;目前中介机构主要分为合伙制和公司制,应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其内部责任追究应考虑过错程度;个人管理人实行个人责任,先由承保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就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管理人赔偿。另外,为合理平衡受害人利益保护和管理人队伍发展,以及我国目前管理人的规模和抗风险能力普遍较弱,应对管理人民事责任予以适当限制,规定责任最高限额,防止其承担过重的民事赔偿责任,影响管理人市场的发展。第三,设置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财产担保制度,要求管理人在被指定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适当的财产作为责任担保,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财产来源承担责任。

    (二)应进一步完善管理人的行政责任,加大责任力度。我国应借鉴国外破产立法的规定,规定管理人的其他行政制裁方式,包括清算组成员中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行业主管部门吊销中介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停止营业等,以及市场准入限制或禁入措施。尽快建立管理人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惩戒。同时完善行政责任追究程序,规范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

    (三)应明确规定管理人的刑事责任。由于管理人管理着债务人的巨额财产,面对众多的债权人,一旦管理人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惊人的,如果缺乏刑事制裁手段,则丧失了对管理人最强有力的监督武器。刑事责任的功能除了惩戒犯罪行为外,其犯罪的预防警示作用也是巨大的。根据我国的破产现实情况,我国刑法应尽快规定管理人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破产受贿罪和破产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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