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涉外适用
根据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的征收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机构以上并进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增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三、增值税法为小规模纳税人设定了一些专属适用的待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如下:(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税率。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低税率为13%,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零税率。现行增值税税率符合国际通行的作法,同时也符合规范化的要求。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仅限定于下列几类货物:(1)粮油类商品;(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民用煤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现行增值税采取价外税形式,即按不含价格计税。增值税的零税率仅限于出口货物。根据出口货物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报关出境的货物;一类是运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与此相适应,对于从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则按进口货物对待。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先计算当期销项税额,然后再通过销项税额抵扣当期的进项税额计算当期的应纳税额。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计税依据都是销售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货物购买方或应税劳务接受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运输费用、收购的免税农产品等其他税法准予计算扣除的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购进的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商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提供应税劳务或销售货物的;(2)销售免税货物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额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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