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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作者:河北石家庄公司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5/18 17:46:00

企业怎样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包括事前的积极防范措施和事后的司法救济两种形式。
                              
第一,采取积极防范措施保护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积极防范。每个企业都应把积极防范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立足点。积极防范的具体内容有:
一、企业应当把具备商业秘密基本特征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的事项,确定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在密品、密件的封面上标出明显的标志。再通过一定的形式使有关人员明确这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职责。企业可同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包括: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要加强对商业秘密载体的管理,在生产、传递、使用、归档、销毁等环节中,要严格控制接触范围,制订管理规定。在参观、交流等活动中,要内外有别。总之,要通过严密的保密措施,将本单位
商业秘密保护起来,使其他人不用非法手段难以得到。
三、企业还要向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知悉保密制度和厂规厂法,为自觉地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尽义务,自觉地履行况业限制义务。
四、企业可以技术转让,但必须约定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五、企业可以权衡利弊,把商业秘密的技术秘密申请专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予以保护起来。
第二、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
业的商业秘密一旦被侵权,就要寻求司法保护,每个企业都应当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经济权益,现在我国虽然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但在目前已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不少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
一、通过《刑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本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成一种刑事犯罪,这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在措施,企业的商业秘密无论是被单位还是个人侵犯,都可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通过《民法通则》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得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就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一)企业已同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合同中写明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三)企业的其他科技成果权(包括技术、诀窍、工艺配方等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湖北华光器材厂,经十年研制出一项玻璃熔炼专有技术,用此技术生产的双光眼镜片产品畅销国内外,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该厂沈某等7名职工,擅自辞职到建材供销公司玻璃陶瓷厂工作,并窍取了华光器材厂的熔炼技术秘密,侵害了华光器材厂的科技成果权,为此华光器材厂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系以不正当手段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玻璃熔炼技术秘密的侵害,对沈某等7人给予罚款制裁,建筑材料供销公司玻璃瓷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多元
三、通过《劳动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备下列情况条件的,企业就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一)企业已同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事项;
(二)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
(三)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在合同尚未到期或没有得到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跳槽到用人单位;
(四)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五)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北京市玻璃河水泥厂与卢×担任水泥厂新线分厂厂长,任期未满卢×提出辞职申请,在未被批准的情况下卢×擅自离厂到中外合资企业北京××水泥有限公司担任厂长,卢×掌握该厂投资数亿元从国外引的日产2000吨熟料窑外分解生产线的核心技术——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备选型、考察、安装、调试到运行管理的全过程,他的辞职使玻璃河水泥厂遭到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筹建新生产线,厂方为卢×去美国培训支付费用9万元人民币。该厂向房山区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申诉,后经房山区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裁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北京××水泥有限公司和卢×赔偿玻璃河水泥厂8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四、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被本单位的职工或者是竞争对手单位,非法获取,就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北京市青腾电子系统公司法人代表潘 * 原是电子技术应用公司彩色喷绘事业部经理,在他主管业务中,握有大型彩色喷绘系统商品货源及市场的需求情况和信息。潘调离时,与应用签订约定书表示两年内不从事在原公司的经营的业务。不久,潘 * 自己新组建的青腾公司开始经营大型彩色喷绘系统业务,侵犯了电子技术应用公司的权益。为此,电子技术应用公司向海淀区工商局投诉。海淀区工商局经过调查后人为:潘 * * 已明显违背了当初约定,属不正当竞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青腾公司和潘*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五、通过《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七第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技术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经济合同法》或者《技术合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回经济损失。“
(一)企业和单位或个人签定《经济合同》或《技术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保密责任。
(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并且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厦门市粉末冶金制品厂,从国外引进烧结青铜多孔元件制造技术,该厂派技术员陈 * 去国外学习技术,并与陈 * 签订技术合同,双方约定,由厂方出资派陈 * 到国外参加培训,学习产品模具设计和有关工艺技术,陈 * 受聘期间,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侵犯企业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侵犯企业技术权益。产品投入市场后很受欢迎,不久,陈*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条款,擅自将些项秘密技术使用于自己投资的工厂,生产同一产品,同粉末厂竞争,侵犯了粉末厂的技术权益。粉末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陈*以及自己投资的工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7.8万元。
六、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
(二)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三)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
 ……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七)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
 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储存在软盘中,被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有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所列八项侵权行为之一的,就可以依据《条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某厂技术发明人之一王某,擅自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带走技术软件,并将该技术秘密泄露给聘用单位,该公司用此技术生产同一产品,使原厂经济损失惨重。王某和该公司已构成侵犯该厂商业秘密的行为,该厂就应当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回经济损失。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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