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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商务律师:经济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思考及防范
作者:河北石家庄经济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5/20 15:08:00

经济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思考及防范


 
 
    近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仍很严重,应引起企业及合同管理机构的重视。

    一、经济合同欺诈行为主要表现。

    1.以预付款或定金。押金的方式骗取贷款。由于市场疲软,一些经营滑坡的企业产品滞销。行骗者利用企业急于回笼资金的心理,用预付少量货款等方法,消除对方戒心,达到行骗目的。如浙江宁海人刘某同上海市医学会下属协会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后,先支付了少量押金并虚构销售业绩,骗取了对方的信任,此后却将公司库存的价值达兀万元的1800瓶各类白酒席卷一空。

    2.编造理由,侵吞定金。行骗者多以老少边穷地区的单位为主要对象,利用对方“求富心切”的心理弱点,以大批量的加工业务为诱饵,签订合同并收取定金,最后以加工质量不合格为由侵吞定金。如本市某机械厂曾在短短的16个月间,以加工木箱、安全门、定位片等业务,先后同甘肃、张家港、浙江等地的13家单位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最后,皆以产品不合格为由,骗取定金、违约金计11.84万元。经查:该机械厂根本不需木箱、安全门等产品,与其它单位也无此业务往来,纯属“醉翁之意不在酒”。

    3.伪造证件,假冒身份。不法分子用伪造的证照将自己包装成国内外的大公司,然后以合资为名,要求合资对方高价购买其指定的设备作为出资。如福建籍农民李良云等人从1997年始租借高级写字楼,以从广东购得的伪造的执照——美国麦克马隆有限公司为诱饵,向内地企业发函征求合资伙伴。李同前来应征的北京某单位签订了合资意向书,规定双方各投资200万元,然后要求这家单位到其事先串通好的企业高价购买实际已淘汰的设备,欲骗取对方的合资资金,因被工商局及时查获,李的阴谋才未得逞。

    4.通过中介公司设广告骗局。不法分子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发布广告招引加工项目的接产方并诱使其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在收到接产方合同保证金后,以产品样品不合格为由侵吞保证金。在此过程中,不法分子委托中介机构代为招揽客户,中介机构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事实,以消除接产方的疑虑和警惕,促成了欺诈合同的签订。同时,收取中介费后把客户介绍给定做方,致使接产方被骗后也难以讨还支付给中介方的中介费。

    5.假扮“下家”求货,实为“上家”骗款。诈骗者利用对方欲赚取购销差价的心理,先以下家的身份与被骗方订立购销合同,同时又串通第三方作为被骗方的上家,以提供被骗方下家所需相同的商品为诱饵,诱使被骗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

    6.虚构标的,骗取施工企业合同保证金。诈骗者本身是不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通过种种方法获得项目工程的资料,然后利用这些资料图纸,以发包方的身份引诱其他单位承包工程,从而骗取对方的合同保证金等。

    二、原因分析。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手法变化多端,虽说大多数手法并不太高明,但屡屡得手,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加之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各不相同,造成事实上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有的地区经济不发达,希望通过与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往来摆脱贫困;有的企业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未及时调整好经营方向,出现效益滑坡,形成产品积压,渴望尽快回笼资金。被骗方大多参与市场经验不足,法制意识淡薄,订立合同前不重视对对方的资信调查,或急于成交等等,这些都给行骗者以可趁之机。

    2.交易行为不规范及部门把关不严。有的企业负责人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订完协议后对承包者的经营行为放任不管。欲行骗的承包者见利忘义,明知违反法律仍铤而走险,利用经济合同从事诈骗活动。曾被工商局查获的一些单位大多是个人同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承包合同,挂靠在街道的企业。从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有的部门领导只图眼前利益,在不了解、不知情的情况下接纳他人挂靠经营或将企业交给他人承包,甚至为其出具伪证,提供虚假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帮助其申办营业执照,为行骗者创造了条件。

    3.钻法律空子,处罚不严。“披合法外衣,干不法勾当”是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重要特点。从字面上看其所订立的合同条款,很难发现有什么破绽。所以,法院和仲裁机关对由此而形成的纠纷视作一般的合同纠纷,给行骗者钻了空子。工商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际执法中困难不少。

    三、经济合同欺诈行为的危害及法律思考

    1.使商业信用下降,交易方式倒退。合同本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最基本的行为,然而,却由于合同欺诈行为的日益猖獗而导致合同签约的下降。据查:目前,各类企业签订合同金额只占经济往来总额的50%,落后的现金交易方式逐步取代合同交易方式,合同维系经济活动的纽带作用逐步被淡化,这无疑是一种倒退现象。

    2.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据国家工商局98年的抽样调查,全国的合同平均履约率仅40%。我国每年因经济合同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千亿元。合同欺诈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由于多米诺骨牌效应,将导致社会市场交易法则被肆意践踏,其危害绝非危言耸听。

    3.破坏了社会稳定。由于不法分子多选择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及效益不佳又急于摆脱困境的企业进行行骗,因此,这些地方往往遭受“重创”。有的被骗企业和个人频频到各级政府上访,甚至采取写血书、绝食等过激形式和行为来表达被逼无奈的绝望,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易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经济合同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次和角落,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必将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大影响。新近实施的合同法确定了政府职能部门对合同监督和查处的法定职责,有力地强化了合同行政监管职能,这更增强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的力度,维护稳定的经济秩序,成为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具体的监督管理中,应该遵循事先宣传预警、事中监督规范、事后调解查处的原则,既严厉打击又防患于未然,从而增强打击合同欺诈的力度。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经常向经营者宣传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并开展这方面的培训,使合同法制观念深人人心。结合“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帮助和促使企业实现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使企业在完善内部管理的过程中提高合同自律能力,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2.增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网络,发现利用经济合同之名行骗钱财之实的不法分子要严厉查处,同时对那些行骗者所挂靠的假集体企业和行骗者承包的企业也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不法分子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予以惩处,不搞以罚代刑,并且通过媒体予以揭露,起到震慑作用;要与公检法等部门密切合作,协同作战,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活动;法院和仲裁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不能将合同欺诈当作一般的合同纠纷来处理,以防行骗者钻空子,继续逍遥法外。

    3.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登记管理。我们在为企业做好支持与服务的同时,也要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要把好新开企业申请登记的审核关,教育和引导企业不要贪图眼前利益而轻率地将企业交给他人承包或接纳个人挂靠企业;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回访检查和企业年检审查管理的力度,对“三无”企业及挂靠的假集体企业予以清理,消除合同欺诈的隐患。

    4.企业要重视合同的自我管理。要落实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台帐、档案;要实行法人委托制度、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从而规范企业的签约行为,堵塞漏洞。

    5.要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重守”单位,从一个侧面促进企业完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同时,继续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

                                                    (作者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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