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公司运营常见问题法律讲座提纲
贾锐
上篇:《公司法》ABC
ABC之一:公司从哪里来?股东 → 出资 → 股权 → 公司 ABC之二:同股可以不同权 1. 按出资比例分红、认缴新增出资 ——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ABC之三:对外投资、担保谁决定? 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可由董事会决定,也可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定)具体由章程确定。 ABC之四:出资连带责任 对于股东出资不到位、出资的财产定价虚高两种情况,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有限责任公司仅针对后一种情况负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在两种情况下都要负连带责任)。 ABC之五:股东会表决权基数 股东会出席人数一般无明文规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须过半数认股人参加)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以出席股东为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未明确,但应以全体股东为基数 ABC之六:影子股东 工商总局规定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公司法规定股东姓名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对内有效) ABC之七:关联交易 为股东担保:出席会议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高管与公司交易,须股东会同意,且不违反章程约定 董事、高管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同业,须股东会同意 —— 股东与公司交易,无相关限制规定,需章程明确 ABC之八:公司对外投资限制取消 旧法:1. 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除外); 2. 投资对象限于公司。 新法:1. 取消了净资产比例限制 2. 投资对象放开到全部企业——但不得承担连带责任(如合伙企业)
下篇:公司的权力游戏
引言: 公司的权力结构: 股东会 —— 董事会 —— 监事会 —— 经理 为什么开公司?为什么和他人合作开公司? ——公司才是“正规军”;有限责任;聚集资本、人力、营销渠道; ——引进品牌、技术、管理经验;合作伙伴与我互补;
之一:大股东惯用的三招 1. 夺位(争夺有利职位,如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2. 争权(争取经营管理权力,如投资、融资、重大交易等方面的权力); 3. 关联交易(通过股东与公司的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转移)。
之二:小股东常用的“八种武器” 1. 查帐。程序:股东向公司书面请求——公司15天内书面答复拒绝—— 股东向法院请求查账 2. 起诉撤销违法或违反章程的决议 —— 对程序违法/违反章程,或内容违反章程,股东应在60天内起诉 3. 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主要情况有:五年盈利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超越章程规定的期限延续经营期限。 —— 如60日内达不成协议,股东应在90日内起诉。 4. 在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或公司僵局等情况下,股东可请求强制解散(持股10%以上的股东才有资格) 5. 如因大股东过错导致受到损失,可直接起诉大股东索赔 6. 限制关联交易(要求披露,要求大股东回避) 7. 争权:超级多数条款(在章程中约定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如重大交易、重大资产转让、融资等) 8. 夺位: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上述“武器”大股东也可以用(除第7项外)
之三:股东对经理层的制约 核实是否符合任职资格,例如,负债累累未偿还的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关注是否有不忠实行为(如挪用公司资金,公款私存,擅自借出款项或对外担保,违规与公司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私收佣金,泄密等)
小结 股东 对 股东:如实出资,善待伙伴 股东对经理人:礼贤下士,赏罚分明 经理人对股东:恪守本分,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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