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二次劳动合同后的权利、义务
【内容摘要】最近,笔者经常接到咨询,内容是职工与单位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后,(这两次劳动合同都是在《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后签订的)单位即不再打算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咨询怎么办,有什么样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该法律条文的表述方式不容易理解,现对该条文做一分析,供参考。
【关键词】职工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两次 权利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签订二次劳动合同后,什么条件下单位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简单的说就是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外加上一个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就必须要跟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条件一:《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后,连续订立
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件二: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具体情形如下: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一个意思表示:就是指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只要同时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就必须要跟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权利:
提出签订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义务:
只要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权利:
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拒绝后的后果:
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这跟用人单位单方终止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不一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什么条件呢?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该赔偿金的计算时间也很特别,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更加加重了惩罚的力度,因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即2008年1月1日才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终止劳动合同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因此,该赔偿金的计算时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即开始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用工时间。
这样计算赔偿金,无疑是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代价,但是,对用人单位来讲,就有些不公平,因为这样一来,只要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签订了第二次劳动合同,就面临着这样的两个局面:1、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2、或者拒绝续订,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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