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携母亲出国观光,岂料途中车祸夺去了母亲的生命,张女士找保险公司理赔,才发现旅行社根本没为她母亲办过人身意外险。张女士遂将旅行社告上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索赔53万余元。
近日,鼓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旅行社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41万余元,其中含死者的保险金损失30万元。
□案情回放
2008年12月18日,张女士来到南京中山国际旅行社,双方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书,约定张女士和其母亲参加由中山国旅提供的为期11天的“新马泰”旅游服务,同时约定,由中山国旅替张女士及其母亲代办“旅行社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航空意外险”等三项保险。合同签订后,张女士缴纳了包括旅游团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共计9140元。
12月21日,中山国旅的工作人员通知张女士跟随南京康辉国际旅行社的旅游团出行并说这叫拼团,不会影响出行质量。事已至此,张女士只好带着母亲随康辉国旅踏上异国之旅。
12月26日,张女士和其母亲在泰国游玩,当日夜间11时许,在母女俩乘坐旅游车由景点返回曼谷酒店途中,因司机操作失误,导致旅游车猛然侧翻。事故中,张女士受了伤,而其母亲则不幸身亡。
2009年1月,张女士在为死去的母亲寻求保险理赔时,却获知中山国旅根本没有为其母亲投保人身意外险业务,在索赔无门的情况下,张女士将中山国旅告上了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山国旅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退还旅游费用等共计23万余元,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保险金损失30万元。因张女士和其母亲当初出行时被拼团到康辉国旅,所以康辉国旅也被原告列为了此案第三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女士及其母亲与中山国旅签订了旅游合同,按约交纳了团费,因而张女士及其母亲与中山国旅间的旅游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而在该旅游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投保项目为旅行社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航空意外险,故中山国旅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为张女士及其母亲办理以上三个险种。而中山国旅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上述保险,致使张女士的母亲在旅行过程中意外身亡后,其相关权利人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中山国旅应当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虽然泰国新时代旅运公司为张女士的母亲等人提供的交通工具在出现意外事故后,该公司赔付原告66万泰铢(折合人民币32368元),但这系该公司为张女士的母亲所投保的商业保险,因此,第三人康辉国旅称,本案事故发生在泰国,泰国已经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原告不应该再到中国再次要求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本案原告要求中山国旅履行合同,按照当地旅游行业境外旅行保险的惯例,即30万元的标准赔偿原告人身意外保险金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中山国旅未按约为张女士的母亲办理人身意外险,其责任与康辉旅行社无关,康辉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支持了张女士主张的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的相关请求,确定这几项费用总计为11万元。鉴于中山国旅将张女士及其母亲转由第三人康辉国旅组团出境旅游,故康辉国旅也应承担保障张女士及其母亲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相关义务,鉴于在本案诉讼中,中山国旅、康辉国旅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中,对于造成旅游者财产、人身损害后果如何承担责任的约定,因此,第三人康辉国旅对被告中山国旅的上述赔偿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中山国旅赔偿张女士人身意外险保险金损失30万元;赔偿张女士因母亲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损失11万元,第三人康辉国旅对中山国旅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