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投资经营固然是企业家关注的重点,但当公司出于各种原因面临终结时,理性妥善地处理好解散或破产中的清算事务也十分重要,这是有远见的企业家值得关心的事项之一。如果不能处理好这个环节,就会引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十分严重的法律后果。本文将择要说明在公司清算中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清算中的法律责任有的是由具体个人来承担,最常见的是清算组负责人,一
般情况下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的是由清算组成员全体来承担责任;还有的是由清算组(通过公司)本身来承担。所以这个问题要根据不同的责任内容具体分析(见下文)。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三种责任类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经济赔偿;行政责任主要是指由政府机关向责任人处以罚款;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法所要受到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刑事罚金。
二、公司清算中的民事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在公司决定
解散后的规定时间里,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就要对损失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上述人员如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导致债权人损失的,或者未经清算,用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局注销登记的,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如果上述人员没有及时依法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那么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破产后经过正常清算确实没有财产可以向债务人分配了,那么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原理,公司股东是不需要偿还债务的;但是如果是前面说的这种情况(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则公司虽然也被终止了,但结果是股东等清算义务人仍然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在实践中,有些工商部门的操作习惯是让注销申请人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债权债务已经处理完毕等,而不是必需清算完毕,就可以办理注销登记。这就导致一部分公司恶意出具了这种承诺书办理注销登记来逃债(当然这种情况已经越来越少了,其主要原因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这种注销申请手续,而该条例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得早,所以行政部门的操作惯性就造成了此种现象)。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公司即使已经注销,承诺人仍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5,公司清算中,如果有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应当在未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如果没有通知或公告导致债权人没有及时申报,清算组成员就可能要负赔偿责任了。
7,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时应忠于职守。如果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清算中的行政责任
除了上列民事责任外,清算中的违法行为还可能导致一些行政责任,我国法
律在这方面尚未规定完善,跟据目前的规定主要罗列如下:
1,公司在清算时不按公司法的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就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的财产金额的1%以上5%以下的罚款。
3,上述第2种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清算组不按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大事实或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5,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还有一种情况,实际上不是清算中的法律责任,但属于企业家在面对公司破产清算时可能遇到的法律责任,它是指: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未超过三年的,不能再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清算中的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就是妨害清算罪。
总结:我国的法律发展趋势是对企业家在公司清算中的法律责任规定地越来
越详细、科学。对于公司在清算前就已经开始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及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迟迟不予清算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法律责任的制度都正在形成之中。公司的死亡过程日益面临复杂严密的法律监管,有远见的企业家会提前采取明智的法律安排和风险预防措施。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