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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律师的两难选择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5 10:45:00 |
九六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不久,在很多律师正在摩拳擦掌、跃跃欲试的准备在刑事辩护领域大有作为的时候,我已经嗅到了作为辩护律师的巨大危险(刑事诉讼法的38条和刑法的306条),所以隐身转向了公司法领域——当然,我仍然继续自己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与关注,只是不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2004年8月,一个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通过种种渠道找到我,使我不得不在许多年后,再次担任辩护律师——而且是死刑辩护。 案件一审作出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作无罪辩护的我帮助被告人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经过多次陈述自己的辩护意见,上级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在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作出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对于司法实践有一些了解的人都知道,这是一个“疑罪从轻”的判决。对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来说,应该松口气了——毕竟先保住了性命。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坚持的是无罪辩护,无罪的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仍然是一个巨大的错误啊。所以选择再次上诉是必然的。但我再次对是否继续担任二审的辩护律师产生了动摇。 二审法院无非是两种判决结果:一是维持原判;二是改判无罪。如果维持原判,作为辩护律师的意见实际上没有被采纳,是失败的二审辩护。如果被告人被改判无罪(当然,在目前司法环境下,可能性很小),显然标志着辩护律师的成功。但就是这成功所带来的后果,会让一个头脑清晰的辩护律师感到恐慌:其一,二审改判无罪,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都要根据《国家赔偿法》对被告人进行赔偿,辩护律师成了三个国家机关的“公敌”;其二,二审改判无罪,案件的侦查人员、批捕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按照规定都面临责任追究,辩护律师成了众多执法人员的“公敌”;其三,二审改判无罪,原来作为定罪证据的被告人口供就有理由怀疑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得,相关人员甚至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也就是,辩护律师为一个人争取了自由,但有更多的人将失去自由。一旦面临这样的后果,辩护律师不用说庆祝自己的胜利,恐怕连自保都很难了——仅仅因为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的观点,就已经在第一次审理前被担任公诉的检察机关“光顾”了。 就在案件开庭审理的前一天,担任案件公诉的检察人员通知我去检察院沟通一下案件情况,而我到达后才发现,接待自己的是检察院渎职犯罪科的侦查人员。我被告知有证据证明我诱导了被告人翻供,涉嫌犯罪,接受询问,并且告诉我“态度要老实、合作”,这样可以从轻处理。我当然是气愤至极,轻蔑的告诉他们,“如果发现我有犯罪行为,请千万严惩不贷,但是,如果我没有犯罪受到违法处理,那么,我已经做好了为中国刑事辩护事业作出牺牲的准备。”这样,我在案件开庭审理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的前夜,我接受了涉嫌犯罪的审查。 只有经历了,才知道从事辩护律师的恐惧。而我接受审查,只不过是因为我要做无罪辩护,只不过是被告人以刑讯逼供为由推翻了原来的有罪供述。现在,一旦被告人真的以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那么,辩护律师无疑将有可能承担不能定罪的所有罪责。可我能承受的起吗?律师也是人,律师也有父母妻儿,我可以承受这种危险,但没有权利要求自己的家人也承受这种痛苦与恐惧。有人写文章,批评在众多无罪被判有罪的案件中,律师没有执著的执业精神。实际上,在这样的案件中,律师仅有执著的执业精神是远远不够的。 律师面临的两难选择,是中国律师的悲哀,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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