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泛滥与强盗资本家 经济观察报 2010年06月20日
贺绍奇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在经济高速增长,监管缺失、政治腐败盛行的镀金时代,追求快速致富成为许多美国人的梦想。实际上,那个时代涌现出来的百万乃至亿万富翁,都与英萨尔一样,在经历了创业激情之后,一旦与华尔街牵手,就走上了依靠垄断、投机、欺诈和操纵市场、权钱交易等投机手段来快速扩张其财富帝国,霸气、掠夺成性,冷酷无情、阴险狡诈几乎成了当时所有财富英雄生存与发展必备的品德和素质,因此,在美国经济发展史上,这些极富攻击性的强悍企业家被称之为“强盗资本家”。
“强盗资本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民主与法治建设滞后所致,立法、行政、司法等公权力常常沦为财团的奴婢。美国经济史学家约翰·S·戈登在《财富的帝国》中指出:“内战过后,美国经济和政治领域腐败之风盛行。当时没有适时地加以监管,几年后的结果就是资本主义的腐化”,“纽约的腐败风气最为猖獗,其中又数华尔街情况最糟糕。”他在另外一本书《伟大的博弈》中写道:“南北战争之后,整个政府一片腐败,而从这个腐败时代走出的商人,如安德鲁·卡耐基、约翰·D·洛克菲勒和J.P.摩根,他们也总是把政府看作是要让市场获得有效监管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而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手段。当在市场中遇到问题时,他们总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来阻止混乱,而不是寻求通过这个国家中最容易被收买的机构——政府来解决。”历史事实证明,“强盗资本家”对经济权力和财富不择手段的疯狂追求并非完全是出于人性的贪婪,戈登笔下这些“强盗资本家”在晚年对慈善事业表现出来的激情与他们的创业几乎一样炽热,他们作为第一代美国超级富豪开创了美国富翁向公益事业大手笔捐款的惯例,从而造就了许多今天仍享誉世界的一流大学、图书馆、博物馆和各种文化设施。卡内基“一个死得富裕,就是死得可耻”的说法,至今仍然被美国许多富人奉为不朽的财富价值观。
在政治极端腐败的条件下,立法者、公共权力部门和司法往往成了私人财团标购的对象,充当私人垄断势力的合谋者和打手。在这样的商业环境下,镀金时代崛起的企业家面临的选择是有限的,要么成为洛克菲勒、摩根那样的强盗资本家,占地为王,不择手段消灭竞争对手,取得和保持特定行业和领域无可撼动的垄断和支配地位,依靠不可抗衡的经济实力来抵御腐败公权力的渗透,左右立法、行政和司法,按照自己意志来建构行业秩序;要么在残酷的、无序竞争中被竞争对手吞并和消灭。
戈登这里所说的依靠自己的力量就是垄断。在19世纪下半叶和20世纪初,美国任何一个行业和领域垄断都毫无例外地都是由于政府腐败所导致,与政府特许公用事业垄断滥用和监管上的腐败无能直接相关。美国最初的托拉斯——洛克菲勒创立的标准石油托拉斯 (美国今天所有石油巨头的始祖)就是借助铁路运输瓶颈垄断排挤和消灭竞争对手,从而实现对石油行业的垄断和独霸的。
标准石油排挤、消灭竞争对手主要武器就是秘密运费回扣、低价销售(又被称之为掠夺性定价,即打价格战)和差别价格。1870年6月,洛克菲勒在俄亥俄成立了标准石油公司,依靠其卓越的经营管理才能,该公司迅速成为最赚钱的、规模最大炼油企业,其在炼油的市场份额从10%急剧上升到80%。当时,石油产品主要靠铁路进行输送。作为最大炼油企业的标准石油公司具备了可以与垄断的铁路公司讨价还价的足够筹码。它不仅要求铁路公司给予其最低运费,同时还要求铁路公司不要给标准石油的竞争对手任何便利和优惠条件,甚至逼迫铁路公司从他们的竞争对手收取更高运费中向他们秘密支付高额的回扣。铁路公司在同标准石油达成秘密协议后,往往会大幅度提高标准石油竞争对手的运费水平。有人形容,这实质上是变相对那些与标准石油竞争的行为征税。而这正是洛克菲勒为排挤、消灭其竞争对手,或迫使竞争对手接受其收购与兼并的主要手段。这种竞争策略在当时被称之为“割喉竞争”。借助铁路的垄断力量,依托运费上秘密协议和回扣所获得的成本优势,洛克菲勒开始在俄亥俄克里夫兰大规模地兼并收购竞争对手的战争。这些系列收购兼并异常惨烈和残酷,所以被当时媒体称之为“克里夫兰征服”或“克里夫兰大屠杀”。在收购和兼并中,洛克菲勒淋漓尽致展示了其一贯的霸气,胡萝卜加大棒,顺我者昌,逆我着亡。对于顺从合作竞争对手,洛克菲勒就给予体面的报价予以收购,将其吸收为标准石油合伙人。如果竞争对手不合作,则通过残酷的价格战(包括低价销售和差别定价等手段)等手段将其弄破产,然后在破产拍卖中以低廉价格收购其资产。到19世纪70年代末,洛克菲勒已经控制了美国石油精炼90%的市场份额,处于绝对垄断地位。
1887年,美国国会通过和颁布《州际贸易法》。该法禁止铁路对不同顾客实行价格歧视,禁止给予顾客回扣和索要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费用。根据该法,美国联邦设立州际商务委员会,负责该法的监管实施。但该委员会权力实际上很小,因为就在该法颁布后不久,联邦最高法院就在一个判例中宣布,委员会下达的任何命令都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只能通过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布禁令来执行。因此,各地联邦法院法官通常更愿意为垄断财团服务,对委员会的请求往往是虚情假意地周旋搪塞,消极对待,从而使该委员会实际上成了一个不能达到任何实际目标的无用机构。
尽管如此,洛克菲勒似乎早就料到美国决策者的心思,在该法酝酿过程中,就已决心摆脱与铁路公司的纠缠,洛克菲勒开始使用输油管道作为铁路运输系统的替代,并开始大量投资建设和收购管道。企图撇开与铁路的关系,损害了铁路公司核心利益,标准石油与铁路公司矛盾也逐步升级。1877年,标准石油与其主要承运人——宾夕法尼亚铁路公司矛盾进入白热化状态。宾夕法尼亚铁路开始反击,也大举进入炼油和输油管领域,要与洛克菲勒标准石油一决高下。洛克菲勒则借助其他铁路的帮助,以大幅度降低运费和制造劳工骚乱进行回击。最终,宾夕法尼亚铁路屈服了,将其拥有的石油行业的权益全部出售给了标准石油。至此,标准石油的石油产品的输送彻底摆脱了铁路运输的依赖,主要依靠输油管道。当主要针对洛克菲勒垄断滥用的《州际贸易法》通过时,标准石油丝毫也不受影响。经此一役,标准石油垄断地位就再也无人能够撼动,它几乎完全控制了美国炼油和销售行业,成为这个行业最高统治者和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标准石油把自己的销售系统直接延伸到零售商,轻松地抹去了传统的批发环节,同时规模经济效应也大大改善了产品质量、服务和成本,大幅度降低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标准石油被强制解散前,煤油价格就降低了近80%)。但标准石油对石油行业高度垄断和强悍霸道作风严重损害了铁路和其他相关行业利益,也引起了社会公众普遍的不安。1880年,《纽约世界报》就称标准石油是世界上“最残酷的,肆无忌惮的,毫不留情的和征服性的垄断者”。
1879年,宾夕法尼亚联邦(theCommonwealthofPennsylvania)公司提起诉讼指控洛克菲勒垄断石油贸易,该指控产生了雪崩效应,引发了其他州类似法院诉讼跟进,从而使标准石油垄断成为全国公众关注的焦点,激起了不断高涨的反垄断浪潮。深谙美国政治现实的洛克菲勒面对此毫不在意,专心致力于控股在标准石油托拉斯的建构和垄断进一步强化。
在当时,州公司法禁止在州注册的公司收购和持有另外一个公司股份。洛克菲勒和其合伙人在10多个州拥有和控制了41家公司,同时管理分散各地如此众多公司是一件异常麻烦和繁重的事情。1882年,在洛克菲勒要求下,公司律师设计出了持股集中和集权化管理的创新形式——标准石油信托(或标准石油托拉斯,托拉斯为信托的音译)。信托又被称之“公司的公司”,具体说来,就是要求所有分散在各州运营公司的股东将他们的权益信托给标准石油信托,以换取标准石油发行给他们的信托凭证。这样,除收益权外,公司所有股东实际上都把其持有股份表决权和其他权利都让渡给了标准石油信托,标准石油信托由洛克菲勒为首的9个受托人负责运营与管理,分散在10多个州41家为洛克菲勒实际控制的公司就完全集中到了洛克菲勒等9个人手中,从而实现了集权化管理。标准石油托拉斯成为世界上最大石油寡头,它囊括了2万个油井,4000英里的管道,5000辆油罐车和10万名雇员。其炼油份额占世界90%以上(在19世纪末下降到80%)。
在控股公司合法化之前,托拉斯是实现对少数人对某一行业控制的最有效的手段,它最大的好处,就是实际控制人能够以很小比例股份控制一个超大型的企业集团。但托拉斯有一个根本的缺陷:托拉斯内部的托管协议等安排容易授人以柄。尤其是1890年《反托拉斯法》通过后,托拉斯就很容易受到法律上的攻击。因为1890年《反托拉斯法》规定,任何形式限制州际贸易的联合、合谋都是非法的。
就在《反托拉斯法》通过后,新泽西州决策者却从中看到了巨大的商机和利益。为吸引各行业托拉斯将公司总部迁往新泽西州注册,为新泽西州开辟新的财源 (公司特许费用和其他税收好处),新泽西州于1891年率先修改了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法中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和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的禁止性规定,承认控股公司的合法地位。该法通过后,引起控股公司蜂拥至该州注册和爆炸性增长,从而为私人垄断的泛滥创造了便利。截至1899年,就有61家拥有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额的公司(多数是控股公司)在新泽西注册成立了,而其他所有各州总共加起来也只有60家。
《反托拉斯法》是饱受铁路垄断之害的中西部农场主和中小企业不断向本州议员施压的情况下在国会勉强通过的。该法颁布后,控制美国铁路和工商业以华尔街为核心的私人垄断财团想尽一切办法要把该法消解掉。就在该法颁布实施后,类似洛克菲勒的“强盗资本家”,掀起了一浪高一浪的兼并高潮,各主要工业行业经济集中度和垄断日益严重。1897年,有69家企业合并,1898年达到303家,1899年则创纪录的达到了1208家,1900年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的73家托拉斯中有2/3都是在过去3年创建起来的。1901年,J.P.摩根将美国最大的安德鲁·卡内基钢铁公司同其他几家钢铁公司合并组成了一个资产高达14亿美元的超大型企业,把私人垄断泛滥再次推向高潮。而当时美国联邦政府年财政收入也只有5.86亿美元,美国所有制造业资本总规模也只有90亿美元。
面对失控泛滥的私人垄断,美国政府从1890-1903年提起的反托拉斯调查案件只有23件,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寥寥无几。当时美国律师协会就指出:“可以肯定,在美国无论是舆论还是与之对立的立法和司法判决,都没有对朝着企业联合和合并发展的倾向加以严厉的制止。”而就在《反托拉斯法》颁布后的1895年美国政府提起诉讼糖业托拉斯案中 (美国联邦政府指控E.C.奈特公司的母公司——美国炼糖公司阴谋从事垄断,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1905年1月做出最终裁决,判美国政府败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尽管《反托拉斯》法律禁止贸易垄断,但该禁止不适用于制造业。美国联邦政府因此无权惩罚和限制对制糖厂这样的生产者和制造商的联合。该裁决完全拔掉了《反托拉斯法》的牙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后来也承认,该案让这部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在当时,这似乎是必然的结局。当时著名的律师乔治·斯坦普·斯特朗在其日记中就指出:“最高法院就是我们最深的阴沟,律师则像一群老鼠。”对于普遍存在的司法腐败,同时代畅销杂志 《弗雷泽杂志》(Fraser’sMaga-zine)在一篇文章中讥讽道:“在纽约有个特别的传统,诉讼人最好在花钱聘请律师的同时还聘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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