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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作为公平贸易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5 16:34:00

自由贸易作为公平贸易
     2008/08/26
 
黄春兴 清华大学(台湾)经济学系
 
 
中国经济增长的原因,总结地说,就是市场机制的开展,也就是以贸易替代经济计画。贸易对社会的贡献,不只在经济效率与经济增长,也表现在社会公平上。底下我讲的是:自由贸易做为公平贸易。报告内容将略分成三节来讨论:贸易条件的公平性、从公平贸易到社会正义、个人自由与社会公义。
 
贸易条件的公平性
让我们想象《小王子》那本童书的星球上住有两个人,简称 W和M,其中W拥有100粒苹果,而M拥有10只鸡。贸易之前,他们只能消费自己拥有的食物,当然,每个人早都吃腻了。借用经济术语,就是边际效用都递减到很低的水准。有了贸易机会之后,两人可透过贸易提升彼此的福利(或效用)。
贸易不是掠夺,其前提是双方都必须出于情愿。哈耶克 (F. A. Hayek) 对贸易的判准是:没有一方遭受胁迫性权力 (coercive power) 的(现实或潜在)威吓。胁迫性权力是以武力为基础的力量,包括政府管制与授权存在的垄断权力,但不包括(经由拥有独占原料与技术以及经由市场竞争胜出之)自然形成的垄断权力。几个胁迫性权力的例子:(1) 小商家受到黑道的威胁而不敢推出黑道垄断的商品,(2) 政府以公告价格强行征收农地,(3) 国营之电力或汽油的价格。只要有一方遭受威吓,即使他可以接受对方提出的贸易条件,但由于他未拥有议价权力(bargaining power),也就不具备议价权利(bargaining right)。只有拥有议价权利,个人才有机会提出他对交易条件的主张;若个人连他自己的主张都没机会表达,便无任何的公平性可言。同样,个人也必须面对对方提出的交易条件,并决定是否接受。对于无法接受的条件,他必须拥有拒绝与退出贸易的权利。因此,贸易条件公平性的前提,在消极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说不」的权利,而积极条件则是个人必须拥有议价的权利。
「说不」是个人对其生命与财产的最低保障。在这保障下,W拥有消费100粒苹果的最低效用,但如果他自己觉得吃100粒苹果太腻,可以只吃60粒,然后将40粒苹果拿到林中喂猴子。若这样,W的效用会高于消费全部100粒苹果。个人自主安排其消费所达到的效用,称为原始效用。同样地,拥有10只鸡的M也可以决定他的原始效用,假设这时他消费5只鸡并让5只鸡嬉戏于林中。
在拥有「说不」的权利下, W和M愿意拿出来贸易的商品数量是否就是他们消费剩下的40粒苹果和5只鸡?未必。如果W非常喜欢鸡肉,他会愿意拿出更多的苹果来交易鸡;而M也类似。经济学原理教科书一般都会提到:贸易条件(交换比率)受到两人效用的影响,却忽略情愿交易的数量也同样深受两人效用的影响。
再者,如果W的贸易对手不是M而是Z,虽然Z也拥有10只鸡,但W和Z的贸易条件和贸易数量未必会同于W和M的贸易。贸易数量和贸易条件会随着参与的人不同而改变。更复杂的是:由于人们多是交易自己缺乏的商品,故其对新商品的效用常是随着交易而逐渐发展定型的。既然个人效用随着贸易过程调整,其边际效用也随着预期消费数量的增减而改变,因此,贸易条件也会随着交易的进行而调整。于是,贸易条件、贸易数量、双方对商品的效用都是在贸易过程中同时被决定出来,而不是事前所能计算出来的。
以上是从市场的运作机制所描述的贸易条件。当我们理解贸易条件并不是固定比例后,要评估其是否公平就变得困难多了,因为这公平概念必须因人而异、因时而异。
当两种商品之一是货币,譬如M以货币交换W持有的苹果,此时的贸易条件即是苹果的价格。于是,苹果价格不仅会因人而异,也因时而异。以近日波动的石油和粮食的价格来说,当其狂飙,报章上常见到一些似是而非的论调,要求政府把价格管制在合理范围内。既然价格会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就不存在任何的合理价格。相对地,任意决定的价格,由于无法因人因时而异,对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就产生不同的限制和伤害,结果反造成不公平。
对于公平的交易条件,另有两点得附加说明。
第一点是公营事业常根据生产成本和设算利润计算的售价。根据生产成本计算价格的逻辑来自于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包括卡尔‧马克斯的理论在内。这类价格是否可以称为公平价格?根据上面的讨论,这类价格无法因人因时而异,故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那对于生产者呢?如果生产事业属于民营,规定这类价格等于是限制了企业主投资在这类产业的利润率,如果其低于其它投资的利润率,那对他们就不公平;反之,如果高于其它投资的利润率,那对一般消费者则是不公平。如果生产事业属于公营,这也同样是不公平,虽然利润最后归于公家,但因为它扭曲了该商品之上游商品与下游商品的投资利润,同样会导致对投资者或消费者的不公平。
第二点是大部分的商品在市场中都存在一个平时波动不大的价格范围。这稳定范围的存在是否意味着合理价格的存在?价格的合理性很难定义,毕竟每个人不仅主观地看待价格,更会从自我利益来检视它。我接受的合理性定义是:个人的消费行为已因应价格调适过而且习惯一段时日。这定义着眼于价格变动带给个人在消费选择时的调整成本。但是,在这样的定义下,任何稳定一段时日的价格结构都是合理的。政府在压制价格变动时就时常持着这样的理念。譬如前一阵子石油价格的狂飙,人们就认为高油价不合理,而不愿探究石油市场的供需变化以及价格决定于边际变动的学理。稳定价格的变动意味着利润重新分配的机会。由于个人消费行为的调整需要时间以致在短期间显得弹性不足,因而让供给者在短期间内因价格上扬而获暴利。不过,厂商供给行为的调整也需要时间,他们也常因短期间价格下降而亏损,只是厂商在经营上较个人重视风险分散。
 
从公平贸易到社会正义
贸易是共同完成的行动,贸易之后必然让双方都获得利得(好处)。至于利得的分配,则取决于双方的交换条件。以上节的例子说明,W可以交易的苹果是100粒而M是鸡10只。1只鸡可能交换到1粒苹果,也可能交换到20粒。不同的交换条件产生的利得不同,而两人都会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交换条件,譬如W希望1只鸡交换1粒苹果,但M则希望1只鸡交换20粒苹果。假设双方可以接受的范围是在3粒苹果到12粒苹果间,那么,1只鸡交换几粒苹果才算“公平”呢?再者,W如何定义公平?而M又如何定义?
虽然这节讨论的是贸易条件的公平性,但只要讨论到公平,都会触及到公平的普遍性论述。底下,我略述公平的两项原则和四个概念。
公平的两项原则就是公共经济学在论述租税负担时提出的水平原则和垂直原则。水平原则要求相同能力的人缴纳相同的税,而垂直原则要求能力不相同的人缴纳不同的税。有学者认为能力不容易衡量,而建议改以所得或财富为基准。另外,有学者认为租税必须与公共支出一起考虑,所以租税负担得以个人享受来自公共支出之福利为基准。这时的两原则也同样是:享受相同福利的人缴纳相同的税,享受不相同福利的人缴纳不同的税。当基准由客观的所得或财富转到主观的福利之后,公平的概念变得更为复杂。
最简单的公平概念就是受分配者获得的数量相同。如果这些数量是可以共同单位来衡量,如商品数量或所得,则称此分配结果为平等(Equal/Equality);如果这些数量无法以共同单位来衡量,如效用或地位,则称此分配结果为公平(Equitable/Equity)。假设M与W各愿意拿出40粒苹果和6只鸡来交换,则贸易比例在平等原则下的分配是:M与W各20粒苹果和3只鸡;在公平原则下的分配是:M可能分到25粒苹果和2只鸡而W分到15粒苹果和4只鸡,只要他们相信对方的效用增加量和自己相同。
当两人各获得20粒苹果和3只鸡,也就是 6.7:1.0的交换比例。但两人所保有未交换的商品,W是60粒苹果而M是4只鸡。以该交换比例换算成苹果,则W是60粒而M是26.8粒。如果我们将交换后与未交换的商品一起计算,则M的总消费数是小于W。虽然我们在贸易过程中以最严格的平等原则为要求,但是在加计两人所保有未交换的商品后,该平等原则并未实现。但如果我们要求将交换后与未交换的商品一起计算,这可在10:1的交换比例下让M与W各分配到50粒苹果和5只鸡。这分配实现了平等,却消灭了贸易活动,因为这时的分配机制是计画经济。
换言之,如果我们要在公平要求上保障贸易活动,交换比例最多只能施用在各方愿意拿出来交换的商品数量,而不能牵涉到各人未交换的商品数量。但个人愿意保有未交换的商品数量,和他愿意拿出来交换的商品数量,都是和交换比例一起同时决定的。也就是说,平等原则若要施用到他愿意拿出来交换的商品数量,也就等于施用到他未交换的商品数量,或施用到他全部的持有量。这样,平等原则的施用也就消灭了贸易活动。
这逻辑不仅对公平原则同样适用,更广泛地说,只要交换比例的基准建立在分配后的结果上,不论采取什么样的原则,施用结果都会消灭贸易活动。这是因为一旦把贸易条件的公平性建立在分配后的结果,就会出现人们在拿出来交换的商品和未交换的商品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公平性;于是,为了一致或全面的公平性,这贸易条件就必须施用于所有的资源,也就等于以计画替代贸易。把贸易条件的公平性建立在分配后的结果,也就是让贸易条件先于贸易存在。
许多人直觉地认为要先有贸易条件才能进行贸易,那是极大的错误。不会伤害贸易活动的贸易条件只能是在贸易过程中形成,无法先于贸易活动或离开贸易活动。许多哲学体系和政治理想主义者,常提出某类先于贸易活动或离开贸易活动的贸易条件,包括以劳动力衡量的相对价格、根据前期投入产出表计算出来的价格结构、对环境商品的设算价格、根据哲学或宗教所规定的价格结构等,都常深深伤害市场活动和人类发展。
为了跳脱这困境,贸易公平的条件就不能以分配结果为基准,而必须以引导交易进行的交易规则为基准,然后让交换比例(也就是商品价格)在人们遵循规则下自然决定出来。(参考干学平和黄春兴的〈交易〉一章) 这些规则只限制一般的行为,譬如童叟无欺、不盗版、成份详细标示、可七日之内退货等。当然,个人对不同的规则会有些偏爱,但毕竟是市场决定交换比例,个人相对上较难事先盘算,因此人们大都不会反对。当个人情愿接受一项规则时,称此规则对他就算公正 (Fair/Fairness)。对一个可讲理的人来说,情愿接受一项规则就是愿意接受市场所决定的交换比例。
“接受”是主观的词汇。个人面对一项规则时,出于信息成本与交易成本的考虑或是想不出更好的规则时,他的决定可能就是“虽不满意、但可接受”。只要可接受,就是情愿接受。虽然我们说个人对规则展现的结果较难正确盘算,但只要拥有有限的估算能力,他对于规则下的预期结果就能评估。因此,他也有可能不愿意接受某项规则,因为预期利益是负的。反过来说,任何一项规则的预期利益总会对于某些人是正数,而对另些人是负数。那么,能让所有人都愿意接受的规则(称之规范)可能很少,这也使得市场在运作时因缺乏足够的规范而难以令人满意。
由于规范的不足,个人对于市场的不满意程度常会高过他原先的预期。有学者看到社会上不少人都出现这类对市场失望的表情,就称之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在这定义下,市场失灵是存在的,但只存在于人们感到失望而尚未采取行动之前的一段时间。市场是一个贸易平台,但也是一个贸易规则的发展过程。一个未受政府干预的市场充斥着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他们不时地在寻找市场的缺点,因为这些缺点是他们切入市场的起点。他们发现到市场缺点后,不仅推出新品或新技术,也会推出新规则。约十年前,台湾零售通路竞争激烈,香港的屈臣氏连锁店就首先推出“买贵加倍退钱”的行销策略,接着全国电子连锁店也模仿;发展到现在,虽然买贵未必能获得加倍退钱,但至少会获得店家的道歉。
当单一规则运作在单一商品,市场失灵现象随处可见,而个人也容易发觉其预期利益的正负。然而施展在单一商品之交易的规则不止一项,不同的规则带来不同的影响,有的会增加预期利益,有的则降低预期利益;但总的说来,经过加减,个人对于该商品贸易的失望程度会下降。当施用在一项商品交易的一套规则能让个人觉得可以接受时,我们称这一套规则合乎公义(Justice)。
即使面对一套公义的规则,个人在进行单一商品的交易时仍可能失望。所幸贸易规则的对象是一般通用,而非针对单一商品。于是,个人可以再度进行加减不同商品市场下的预期。换言之,当施用在所有商品交易的一套规则让个人觉得可以接受时,我们称这一套规则合乎市场公义(Market Justice)。
个人生活在社会中,与他人的往来不只有贸易关系。哈耶克称此扩大的社会往来为延展性市场(Extended Market)。当施用在延展性市场的一套规则能让个人觉得可以接受时,我们称这一套规则是合乎社会公义(Social Justice)。
 
个人自由与社会公义
前面提到,贸易条件的公平性不能先于市场活动,它无法脱离市场机制来定义,否则它将逐渐以计画去消灭贸易。又由于单一的贸易机会难以满足公平的条件,我们必须借着企业家精神的展现,以更多的贸易机会和延展性市场的发展来实现公义社会。
不论在现实上或在理论架构上,古典经济学者相信个人“具有追求幸福的本性”,而亚当‧斯密相信个人“具有与他人交换或交易的行为倾向”。在这两假设下,企业家精神和自由市场是同义词,因为前者是后者的内容,而后者是前者展现的场域。透过企业家精神的展现,自由市场提供人们更多的消费选择和生产机会,让个人从多元的贸易中加减贸易利得,从而降低他对单一贸易条件和利得分配的不满。然而,企业家精神展现在自由市场的不仅是社会公义和经济效率,对布坎南(J. M. Buchanan)而言,也包括个人自由的扩展。
在自由市场的两人交易中,若就其中一项商品而言,可称一方为买方,另一方为卖方。由市场的交易也就同时包含“自由地购买”和“自由地贩卖”。虽然离开了双方的情愿交易就没有交易自由,但要实现自由地购买,就必须交易对方愿意贩卖。反之,要实现自由地贩卖,就必须交易对方愿意购买。若对方不愿贩卖,也就没有自由地购买的自由;若对方不愿购买,也就没有自由地贩卖的自由。
推展到多人交易的市场,个人的“购买自由”必须依赖贩卖者的情愿卖出才得以存在。布坎南便以出现的贩卖者人数定义为购买自由的自由度。贩卖者愈多,购买者的购买自由的自由度就愈高。同样地,“贩卖自由”的自由度则是定义为出现的购买者的人数;购买者愈多,贩卖自由的自由度就愈高。在此意义下,市场的自由进出,不仅让贩卖自由与购买自由成为可能,也让这两项自由的自由度达到最大。
市场的发展实现了社会公义,也扩展了个人自由。个人自由与社会公义是因市场的发展而同步改善,并不是个人自由导致社会公义,也非社会公义促进个人自由。相对地,如果以预设的贸易条件去要求市场,不仅会限制社会公义的发展,也会限制个人自由的发展。
最后,我们讨论一下个人拥有的资源的利用。今天讲的是自由贸易的公平性,因为每个人都希望拥有的资源能有最有利的交易条件。自由市场是一个自由平台,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进出市场,在市场平台上自由地购买或卖出他所拥有的资源或其生产的产品,也包括他的创新商品。因此,最不公平的交易条件莫过于自己拥有的资源遭到禁止开发或禁止交易,而其中个人拥有最大的资源则是其待开发的聪明才智和灵巧技能。然而,任何时点能提供个人选择从事的领域都是有限的,更不要说这些选择有时还会受到政府的干预。若在自由市场下,新领域将会不断被开发,个人也更容易选择到更适合他的聪明才智和灵巧技能的领域发展,从而扩展更大的个人自由和社会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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