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房产证上只有业主的名字,如果其配偶不同意出售房屋,那么在配偶不出现的情况下房屋能否买卖?作为买方,买了这套房子,是否会留下隐患?
案例
一心想在海珠区新港路买套二手房的李先生终于“淘”到了价钱合心水、户型满意的房子了,美中不足的是,李先生看中的房子业主的妻子不同意出售,而这是套房改房,房产证上只有业主一个人的名字。眼看现在房价涨跌不定,业主反价20万元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李先生既心急又郁闷:想买下来吧,又怕万一有“后遗症”,那时血汗钱就“冻过水”了。
分析
涉及按揭需业主配偶签名
按《婚姻法》规定,结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因此一般人都以为,即使房屋产权证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卖房时也应由两人确认签名,这也是广州房屋交易一直沿用的做法。
不过,羊城晚报记者昨日向房动力贷款网亿达按揭业务的业务专员咨询时,得到的解答是:出售房改房时,房管局要求产权人提供房改房交易递件中必须有《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里面会详细记载产权人的配偶情况及房屋情况,并需提供产权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二人一起到房管局办理递件手续。
也就是说,如果《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中有显示业主的婚姻状况及其名字,递件时就必须其配偶出现了,反之则不用。如果买家是需办理按揭付款的,业主与其配偶必须一起出现并签署《同意出售声明》。
买方可要求卖方夫妻双方签名
换句话说,只要《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中未出现产权人有配偶和不涉及银行按揭的房屋买卖,在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时,并不需要业主配偶签名确认。
不过,业务专员提醒所有买家,这是一条法律空隙,买家最好提出卖家要有单位开具或从民政局开出的结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其真实的婚姻状况。若证实产权人有配偶,但《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中未写明,在递件时买方最好还是提出需要夫妻双方一起出现并签署《同意出售声明》的要求。
情况一:若配偶因生病、出差等情况不能同时出现,卖方必须出具一份配偶的委托公证,证明配偶知情并同意出售房子,买卖房屋程序才能继续进行下去。
情况二:若配偶离世,遗嘱把房子留给了在世的丈夫或妻子和其儿女,那么继承人要开具继承公证,重新办理房产证。房产证上的产权人都必须一起出现并签署《同意出售声明》。
这样可以避免一旦卖方夫妻关系不好,双方的共同房屋财产很容易被一方转移卖掉的情况出现。业务专员表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买方是不受保护的,卖方夫妻间要通过诉讼来解决财产纠纷,若擅自卖房的一方败诉的话,有可能要求买方返还房子。
因此,专员说,如果业主配偶不同意出售此房屋,像李先生这样的例子,建议就先不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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