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 | 妇女儿童权益 | 行政诉讼 | 反垄断 | 反歧视 | 其它影响性诉讼 | 人物和理念  
妇女儿童权益  
精神损害抚慰金婆媳间如何分割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12 10:07:00

案情

  今年1月8日,相恋2年的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5月21日,王某死于一场交通事故,经协商,肇事方赔偿了2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王某无兄弟姐妹,父亲5年前已去世,母亲徐某年逾六旬。在分割赔偿款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婆婆徐某和媳妇刘某产生分歧,徐某认为她应当多分,刘某则坚决要求平分,双方遂诉上法庭。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婆媳间如何分割该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着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视为遗产,由徐某和刘某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生者的抚慰,特定的抚慰对象人人有份,以平均分割为宜;

  第三种意见认为,既然精神损害可量化为物质的金钱,那么,精神痛苦亦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对于母亲的丧子之痛和妻子的丧夫之痛,法官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自由裁量来决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割比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遗产,亦不能视为遗产,法定继承不适用于抚慰金的分割。遗产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精神损害既没有引起死者现存财产的减少,也没有导致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且,抚慰金产生于死者死亡后,因此,它不能归入遗产范畴。更重要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的抚慰,而是对生者的抚慰,是对与死者有着特定亲属关系的人的抚慰。抚慰谁,谁就有权获得抚慰金,如果将其视为遗产进行分割,无疑侵犯了抚慰对象对抚慰金的所有权。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生者的抚慰,特定对象获得抚慰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不意味着抚慰金应当均等分割。作为精神痛苦的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特定的抚慰对象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结合本案而言,就是徐某和刘某在获得抚慰金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对于已经获得的5万元抚慰金,她们都是所有权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分割时就得实行平均主义。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抚慰金的分割原则,因此,发生抚慰金分割纠纷时,不妨将问题交给法官自由裁量来解决。

  三、精神的痛苦可以量化为物质的赔偿,虽然无法用度量衡来精确计算,但可以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来衡平。从法律角度讲,精神痛苦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那么,不同抚慰对象所受的精神痛苦也就有大有小。一般而言,法官可以综合考虑以下三个因素,来考察精神痛苦的大小:其一是与死者的亲缘关系,是父母子女、还是夫妻乃至兄弟姐妹,根据亲缘的远近,痛苦程度显然会有所不同;其二是与死者的生活密切程度,与死者共同生活,紧密联系者显然受到的痛苦要大一些;其三是死者的死亡对生者今后生活以及精神的影响,影响大的痛苦肯定更大。综合考虑前述三个因素,显然徐某的丧子之痛较刘某的丧夫之痛要大,因此,在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徐某应当多分,刘某应当少分。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非因个人原因调动 工作时间连续计算
下一篇:为治病剥红豆杉树皮,未牟利也构罪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中心_郭建梅律师...
· 郭建梅及其团队代理的案件引起的社...
· 郭建梅、李莹:漫谈公益诉讼与妇女...
· [原创]薛青:有关“家庭暴力”定...
· [原创](内含图片)反家暴律师研...
· 【原创】一例关于职业枯竭的心理案...
·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三起...
· 提高律师代理家庭暴力案件技能研讨...
· [原创]提高律师反家庭暴力案件代...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
· 郭建梅在华盛顿荣获"国际妇女勇气...
· [未检工作]河北石家庄桥西:开通...
· 2012年亚洲管理学院(AIM)...
· 浅谈医院对未成年性侵害者实施的救...
· 综治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
· 北京大学公益传播媒体高级研修班开...
· 河北新增3个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 每天1.38宗性侵儿童案曝光 预...
· 郭建梅主任荣获由国务院新闻办新闻...
· “反家暴法”纳入人大立法计划
· 中国反家暴法呼之欲出 界定取证等...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