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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  
郭建梅及其团队代理的案件引起的社会反响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1/17 11:27:00

专家在宋山木案研讨会上呼吁——

应尽快建立防止职场性侵害机制

《工人日报》(2011年01月16日 03版)

本报讯 (记者王瑜)1月14日,宋山木案研讨会暨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举行。11位国内知名刑法、妇女法教授及社会学专家就宋山木案一审判决结果、宋山木上诉理由、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发表相关意见,并呼吁社会应尽快建立防止职场性侵害机制。

与会多数专家认为,该案非一般性强奸案,而是上司在工作场所利用权力和精神控制对员工实施的性侵害。近年来,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就业形势的严峻,职场性侵害问题日益凸显。

据相关机构调查,目前职场性骚扰发生率在40%至70%。据北京众泽妇女法律中心调查显示,工作场所强制发生性关系比例为4%。

与此同时,该案在职场性侵害背后暴露出的老板“独裁”思想和畸形管理模式,更引发与会专家的关切。据报道,宋山木在企业实行所谓“山木基本法”,充斥着对员工的奴役和控制,尤其是对女性员工的歧视和物化。专家认为,宋山木案正是与这种“扭曲”的企业文化相关。

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张荣丽表示,强奸的一个重要动机是“精神控制”,目的在于和受害人之间建立一种不同于他人的特殊关系,且使这种关系稳定化,以便加害人从中获利。她认为,宋山木正是将这种精神控制作为管理企业的一种模式。

据介绍,当前一些企业奴役文化、“男尊女卑”思想有愈演愈烈之势。面对这类“扭曲”的所谓企业文化,如何保护员工在职场的身心安全,如何倡导和推动企业建立防止职场性侵害机制,并在立法、执法和企业管理中进一步完善,也成为研讨会关注的焦点。

专家普遍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具有典型的专业价值和社会意义。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该案“是一个大是大非的事情,有着重大社会意义和公益价值。”在现有法制条件下,一审判决是“站得住”的。

研讨会由宋山木案受害人罗云(化名)的公益诉讼律师郭建梅和李莹所在的北京众泽妇女法律中心和千千律师事务所主办。受害人罗云当日也现身研讨会,她表示站出来的原因不只为了 “还她一个清白”,更想通过案件警示社会,让更多女孩子免遭侵害。

去年12月24日,宋山木案在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宋山木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云经济损失4205.87元。1月4日,宋山木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处其无罪。

 

 

简直所有法学家,都留神到宋山木案中,香港六合彩,特别的、压迫性的企业治理轨制,对案件成果的影响,多位专家认为,对这个环境的剖析,在未来推动立法、修法上存在参考意思。

  李莹认为法院量刑偏轻,她基于在女性经期进行性侵害、利用职务上风胁迫、不认罪等理由,认为量刑应当在五年以上。

  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华女子学院教学张荣丽表示,强奸的功效有四个方面“第一个就是发泄性欲;第二个功能是驯服,如战斗中的强奸;第三个功能是报复,多产生在分别情侣夫妇旁边。”

  众泽妇女法律中央履行主任李莹先容案情时,表示认同罗湖法院对宋山木案的定罪和理由,法院并未将“是否反抗”作为强奸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联合了当时的关闭生疏环境、双方无情感基本、罗云事后的悲伤反映和报案进程,香港六个彩资料,断定性行动违背了受害人的志愿。这一点,也得到在场专家的一致批准。

  爆料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在会议中流露,13日晚上,有最高司法机构中某人士给他电话,约他招集全国最顶尖的法律专家,组织一个对于宋山木强奸案的“高档次的论证”(支持被告方)。

  “我要让全国的女孩子都晓得怎么去维护自己,六盒彩 开奖结果,我也要让全社会看到,公平仍是在的。我可认为我说的话负责,我也不会退缩。”

  不外赵秉志表示,他忠告这个友人废弃组织支撑宋山木的法学专家研讨会。赵秉志表示,他抉择来到这次研讨会(昨日的会议),是由于看了判决书之后,他以为在当初的法制前提下,判决是“站得住”的。并且,他认为这个案子“是一个大是大非的事件,有侧重大社会心义和公益价值。”

  法院并未将“是否反抗”作为强奸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结合了当时的封锁陌生环境、双方无感情基础、罗云事后的悲伤反响和报案过程,判断性行为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 ——— 法学专家认同罗湖法院一审讯决

  郭建梅表现,15年来,他们的团队办理了良多性侵害案件,实在绝大局部都是属于“软暴力”把持关联,且应用权利来实行性损害的个案有增多趋势。

  关注“潜规矩”有助推进破法

  中科院法学研讨所刑法学传授屈学武表示,宋山木案“固然看起来很有诈骗性,但其实就是一个十分典范的强奸案。”因为法律划定强奸不必定以暴力为后盾,“我是个老板,你要是不就范,我就让你丢工作和丢饭碗,这就是胁迫了,张扬你的隐衷、从前的不良记载,也是胁迫,胁迫能够是物理性的强制,也可以心感性的强迫。”

  众泽妇女法律中央主任郭建梅表示,办这个会的目标,就是为了回应1月6日宋山木委托律师举行的消息宣布会争光受害人。“同时也给社会,一些不明本相的人,从舆论上来给予一种廓清和说明。”受害人罗云也短暂呈现在研讨会现场,六合彩公司,感激信任她并辅助她的人。

  声音

  焦点

  “强奸的目的是精神节制”

  1月6日宋山木方新闻发布会

  张荣丽认为,宋山木在经期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虽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法定从重情节,但对妇女特殊生理期的掩护,在劳动法、妇婴保健法,还有甚至在刑事程序法当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她倡议刑法修法的时候,将这个因素斟酌进从重情节。


  昨日上午,11位海内著名的刑法、妇女法、刑事诉讼法专家以及社会学专家在北京的一个研究会上,对宋山木案的一审裁决成果、宋山木上诉理由、精力侵害抵偿等方面,发表了本人的看法。这次研讨会由宋山木案受害人罗云的公益诉讼律师郭建梅和李莹所在的北京众泽妇女法律核心跟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主办。

  交锋

  曾经参加起草《妇女权利保障法》的法学家、国民大学教授杨大文在会议开端时表示,在强奸的认定上,最实质的特点是违背受害人的意志用暴力、胁迫和其余的手腕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期在提高,是否违反妇女意志,不能再以“是否(肢体动作)对抗”为必要条件,“不能像古人请求烈妇烈女那样去要求当代的女性,以逝世相拼甚至宁死不从;这样是不合乎妇女的人身权力保障的要求的。庞杂的权力(关系)发生作用的时候,即便是温顺的强奸也依然是强奸。”

  ——— 受害人罗云

  精神伤害赔偿应该支持

  有人请专家论证支持宋山木

  “不能要求像烈妇烈女宁死不从”

  昨日,法学专家北京研讨会

  “最后一种就是精神控制造用,强奸的目的,在于和受害人之间树立一种特殊的不同于别人的特殊关系,并且使这种关系稳固化。以便于加害人从这种特殊关系中取得好处。宋山木案就是典型的掌握,他不仅强奸受害人,而且培育她们做分校的校长。这在山木团体就成为了他管理企业的一种有效的模式,香港六个彩期开奖结果。所以我感到这个是他强奸的基本目的,在于各种精神上的控制。”

  公诉机关一共供给了7类45项证据,咱们进行了逐个质证,除了罗云自己陈说外,其他都无奈直接证实两人发生关系是逼迫、胁迫”。

 

 

专家研讨宋山木案 建议警惕“奴化员工”企业文化

2011-01-14 21:33:00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北京)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法律给了我尊严,我相信法律、相信正义。” 1月14日,山木集团前总裁宋山木强奸案的被害人罗云(化名)流着泪表示,她对法院一审判决宋山木构成强奸罪表示满意。

1月14日,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教授等近二十位专家学者对宋山木强奸案进行了研讨,在肯定法院判决的同时,专家们也建议深入思考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思考一:被强奸妇女是否一定要反抗?

2010年5月4日,22岁的罗云报警称5月3日晚被宋山木带到深圳市罗湖区松泉公寓,遭威胁并拍下裸照,身处月经期仍被强奸。5月12日,宋山木在律师陪同下到派出所接受调查。12月24日,罗湖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宋山木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云经济损失4205.87元。

1月4日,宋山木递交上诉状,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宋山木在看守所中手书7页上诉状,并委托代理律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报案后,有的人相信我,有的人不相信我,不相信我的人说得很难听。”罗云哭着说。

罗云所说的“说得很难听”的内容之一,便是有些人质疑:“事发当晚,为什么要乖乖地跟着宋山木去他的寓所?”“为什么被强暴时没有反抗?”由此,一些人臆测罗云与宋山木之间有“性交易”,而这是宋山木一审辩护、上诉状中都重点阐述的内容。

“在山木集团,罗云她们这样的小姑娘见到宋山木都如同‘老鼠见了猫’似的,非常害怕。”罗云的代理人、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郭建梅告诉记者。

此前,也有媒体报道,在山木集团,有一部公司内部的最高准则山木基本法,该法光罚则就有280条,公司专门负责检监察律的叫“稽核省”。如,该法规定员工上班时间电话要关机,稽核省的人会不定时“抽打”电话,没关机就罚款。

罗云的另一位代理人、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李莹介绍,2010年5月3日晚,罗云表示即将辞职,宋山木劝其留职未果后,令罗云随其到寓所打扫卫生,罗云以为是一次正常的内勤任务,所以“乖乖去了”。而“没有反抗”,是因为宋山木先对罗云实施了胁迫。宋山木给一个叫“小三”的人打电话,并对罗云说,如果他将罗云掳走,他只当没看见,罗云表示“不敢反抗,怕他杀了我。”

“判决书中也说了,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为必要条件。”刘明祥教授表示,实践中,很多妇女担心危及生命而不敢反抗,如果用该标准来认定犯罪,不利于对妇女权益的有效保障。判决的依据是1984年最高法、高检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该司法解释还强调“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叫约会强奸。”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郭自力认为,宋山木虽然没有明显实施暴力,但是有双重胁迫作为董事长对罗云说的“任其掳走”等话语,以及在完全封闭的环境下的环境胁迫。他建议“在这样的一类案件中,应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考虑。”

郭建梅表示,她们办理的女性受性侵害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女性遭受的是“软暴力”,即胁迫,“这给女性带来长期的精神、心理压力。”

思考二:生理期妇女被强奸应否成为法定加重情节?

对于生理期内被强奸的情节,引起与会者关注。

“罗云被宋山木强奸时正处于生理期。”李莹律师表示,案发时,罗云曾向宋山木哀求,请他放过自己,但被宋拒绝。

“建议在刑法修改时,将生理期妇女被强奸,列为强奸罪加重刑罚的法定量刑情节。”中华女子学院刑事诉讼法学副教授张荣丽表示,依据现有的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还没有妇女在特殊生理期间遭遇性侵害的加重规定。

张荣丽提醒说,在劳动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妇女的特殊生理期还是有保护的;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孕期或者哺乳期、流产法定休息期的妇女,也规定要适用较轻的强制措施,“刑法也应作出相应规定。”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研究员屈学武赞同这一观点,她同时认为,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不宜视其为法定加重情节,但是可以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可以在普通强奸罪三年到十年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罚。”

思考三:刑事被害人应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罗云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最终获得4205.87元。记者看到,判决书中列明赔偿款包含的项目是: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罗云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一方面,根据最高法2000年《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知道即便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也不会得到支持,另一方面,如果提起该要求,可能会延长审理时限,让罗云有更多的心灵煎熬。”李莹说。

李莹也表示,在性侵害案件中,物质损害往往不多,更多的是对女性的精神损害。“我前后见过罗云五六次,每次她都泪流满面、浑身颤抖。在法庭上,她的手、身体都在发抖,她的眼睛紧紧盯住宋山木,她的眼中好像要着火一样。”郭建梅说。

“罗云应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刘玫认为,一直以来,刑事诉讼法都只对刑事被害人规定了“物质损害赔偿”。而根据最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是财务被毁坏,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受理。

刘玫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的时候,应推动立法,让被害人对强奸、侮辱、诽谤类案件中遭受的精神损失,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提起。

思考四:如何应对 “奴化员工”的企业文化? 

“本案中,还应引起注意的是,企业对员工进行奴役(不仅是性奴役),违背劳动法,更侵害了其基本人权。”1月14日,赵秉志建议,反思法治、文明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

记者了解到,在山木公司,员工被要求统一复姓“黄金”,罗云的名字便叫“黄金艾伦”。记者发稿前点击山木培训的网页发现,其集团中的多位员工都以“黄金”为姓。

此前媒体报道显示,“山木基本法”对员工的发型、首饰到指甲修饰都作出明确规定。总部的女孩子被要求一律穿黑色丝袜;员工每天工作11个小时,如有加班也没有加班费;工资条用电子邮件传送,自动设置“打开一次即删除”的功能,员工无法保留。

赵秉志认为,职场中扭曲的、奴役性的文化是更大的问题。他回忆说,1995年曾有珠海的韩国女老板命令全厂员工下跪,“应该深思”。

郭建梅也持相似观点,她认为,对个别企业的奴役文化、封建文化(包括男尊女卑文化)倾向,“刑法学界和妇女法学界,都应该关注。”(文/正义网记者 郑赫南)

新华网:宋山木喊冤是不是得了便宜还卖乖

2011-01-14 20:52来源:新华网发表评论
核心提示:宋山木案历时一年多,本来已经尘埃落定,按理说他是捡了个大便宜的。强奸罪名的成立,仅仅判了4年徒刑,才罚了4000多块钱,对他这样一个有钱有势,玩弄了那么多女性的臭流氓来说已经算是够轻的了。笔者以为,本来,喊冤的应该是受害人,结果他宋山木恬不知耻的大喊冤枉,试图要给自己来个彻底的翻供,以洗脱罪名,这真是人世间少有的滑天下之大稽。近日,山木集团前总裁宋山木的私人顾问向记者公布了宋山木在看守所里手写的一份上诉意见,这也是宋山木强奸案案发13个月以来,宋山木首次通过书面 向媒体表达自己的说法。宋山木称“若我能获罪会对社会有警示作用,能促进和谐,那限制我一年半载的自由,算是对我以前道德层面不检点的一种惩罚,我也就认 了。否则我申冤到死。”(广州日报)

  宋山木案历时一年多,本来已经尘埃落定,按理说他是捡了个大便宜的。强奸罪名的成立,仅仅判了4年徒刑,才罚了4000多块钱,对他这样一个有钱有势,玩弄了那么多女性的臭流氓来说已经算是够轻的了。笔者以为,本来,喊冤的应该是受害人,结果他宋山木恬不知耻的大喊冤枉,试图要给自己来个彻底的翻供,以洗脱罪名,这真是人世间少有的滑天下之大稽。

  宋山木仅仅默认自己是道德上的不检点,而不承认自己是在违法,说明他非但没有悔改之心,相反,骨子里倒全是辩白之意。对于这样没有良心的家伙,法院应该给他罪加一等,实施重判。否则,等他过几年出来后,还不得继续为非作歹,危害社会,蹂躏女性啊?

  宋山木的得寸进尺,恰恰说明法律给予他的惩罚与他实际犯下的罪孽并不相称,他此刻的表现完全是得了便宜还要卖着乖。宋山木表面看似是在法律面前争取进行最后一搏的垂死挣扎,实际上不过是明显的在虚张声势,掩饰自己内心获得轻判的窃喜和惶恐。

  他自己怎能不心知肚明,法律对于他的这一落判已经意味着很宽恕了。相对于那些遭遇到身体和精神双重迫害的女性,他所付出的不过是仅仅四年的自 由,和区区4000多元钱经济罚单的代价,没事偷着乐才是他内心的真实写照。否则的话,他此刻一定会是一副面带悔恨的表现,而哭着喊着请求法律开恩,请求 受害者留情才是。

  好在法律是不可以亵渎的,不会因为他曾经地位的强势,经济的强大,人脉的广博,就能轻松免于法律制裁,法律最终认定宋山木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维持原判。

  当然,在此也要说明的是,对于宋山木一口咬定双方是自愿的“性交易”,也给我们社会提了一个不太光彩的醒:那就是不排除有轻浮的女性主动上门, 助长了宋山木玩弄女性的野心和欲望的膨胀,甚至正是某些自身不检点的女人主动献媚将一个搞教育的老板从此拉下水,而这同样需要我们的社会痛定思痛、深刻反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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