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家庭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13 16:00:00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广大农村,有许多夫妻是同一方的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众多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这类夫妻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就需要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出来,然后才能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有财产关系。家庭共同财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生以家庭共同生活为前提,但家庭共同生活并不必然导致家庭共同财产关系的发生,产生家庭共同财产,必须还要经家庭成员的协商或约定;

2、家庭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家庭成员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所谓共同所得,如家庭成员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共同继承的遗产、共同接受的赠与等,所谓的各自所得是指家庭成员个人所得而按约定应纳入家庭共有财产范围的财产;

3、家庭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不到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不得分割。

根据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家庭共同财产发生的时间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发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家庭共同财产不是从缔结家庭关系时发生,而是在家庭成员有了财产并愿意成立家庭共同财产的约定生效时发生;

2、家庭共同财产的来源是由家庭成员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构成,财产的范围以约定为准,而夫妻共同财产基本是夫妻双方各自所得,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全部从法定。

3、家庭共同财产的约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由默示的行为表现出来,如在我国农村,许多家庭中父母、子女、媳妇、女婿共同参加生产劳动,同吃同住,劳动所得和生活支出由家庭统一支配,这样的一种生活习惯可以看成是被告家庭共同财产制的默示,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离婚
下一篇:屡遭家庭暴力诉离婚 妻子获赔精神损失费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如何认定?
· 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代理技巧
· 农民工工资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公房购买时儿子作为同住人曾经出过...
· 丈夫向他人借款归自己用 妻不知情...
· 妻子起诉要讨回12年前丈夫转账给...
· 死亡赔偿金能用来清偿生前债务吗
· 川大女博士跳楼案一审 法院:同性...
· 妻子偷办土地使用权证 丈夫状告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
· 妻子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非亲...
·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借钱抽奖奖金归谁
· 2个家庭养女儿27年后才知抱错 ...
· 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 合同中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无效
· 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应该注意什么?
· 代替他人结婚(对方未达到法龄),...
· 怎样理解家庭暴力?
·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 从法律视角审视家庭暴力下的女性
· 监护人侵权责任案中监护人诉讼法律...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