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家庭  
丈夫向他人借款归自己用 妻不知情无需担责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3/1/29 15:49:52

丈夫向他人借款归自己用 妻不知情无需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何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的经济交往也越来越频繁,因而产生了性质不同的债务,比如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合同只是借款一方签字,而另一方并没有签字确认不知情的情况,该如何认定共同债务?是否追加夫妻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是否追加被告人妻子为连带责任人,法院依法判决该笔借款为被告个人债务,与其妻子无关。

  2008年6月9日,被告张万明在被告林莲不知情的情形下向原告借款18000元归个人使用。2010年2月28日,被告张万明为前述借款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被告张万明定于2010年3月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同年6月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同年8月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同年12月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后,被告张万明于2010年6月30日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此后,被告张万明不偿还原告借款。另查明,被告张万明、林莲是夫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万明向原告李强借款18000元,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被告张万明应按《还款计划书》履行还款义务。李强主张被告张万明向其借款是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人妻子林莲共同偿还。该院认为,虽然被告张万明向李强借款是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借款时,被告张万明没有表明其借款是用于个人消费,但从李强向被告张万明催收借款时,由被告张万明立写给李强的《还款计划书》来看,被告张万明已表明其借款由其个人偿还,李强也接受了被告张万明的还款计划,因此,被告张万明向李强借款应视为个人消费所负的债务。另外,借款期间,被告张万明夫妇家庭中没有购房、经商等大笔数目的开支,而被告林莲是国家干部,有自己正常工资收入并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无须向外举债。因此,该借款被告林莲不知情,不是夫妻合意举债,是被告张万明个人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李强主张其与被告张万明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理由不成立,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评析】: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该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主要是对合同法合同相对性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现办案混淆。在该案中有三个因素:1、仅仅是对夫妻内部有效,但是对于外部来说应该没有效力。2、根据《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民间借贷本身是合同关系,另一方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另一方对借款没有任何的意思表示;3、借款就是信用借款,根据个人信用而借的借款。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如果此时还机械地坚持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那么债务人不但要证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还要证明夫妻双方没有举债合意,明显违背立法本意,显失公平。

  该案现有证据已证明该笔贷款并未用于债务人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故不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而应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该院认为,该笔贷款为被告个人债务,与其妻子无关。因此,不同性质的债务在离婚时会影响到夫妻间财产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影响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该类案件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商业保险代位赔偿
下一篇:“蒙面人”盗刷130万买黄金 银行商场均赔偿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如何认定?
· 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代理技巧
· 农民工工资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公房购买时儿子作为同住人曾经出过...
· 丈夫向他人借款归自己用 妻不知情...
· 妻子起诉要讨回12年前丈夫转账给...
· 死亡赔偿金能用来清偿生前债务吗
· 川大女博士跳楼案一审 法院:同性...
· 妻子偷办土地使用权证 丈夫状告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
· 妻子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非亲...
·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借钱抽奖奖金归谁
· 2个家庭养女儿27年后才知抱错 ...
· 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 合同中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无效
· 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应该注意什么?
· 代替他人结婚(对方未达到法龄),...
· 怎样理解家庭暴力?
·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 从法律视角审视家庭暴力下的女性
· 监护人侵权责任案中监护人诉讼法律...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