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证券期货  
河北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30 10:53:00

河北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规定
【分  类】 证券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86年07月21日
【实施时间】 1986年07月21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运用股票、债券方式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搞活流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经济联合体,凡采用股票、债券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者,均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运用股票、债券方式筹集的资金,其投向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方向,用于正当经营和生产建设,讲求经济效益。

  二、股票

  第四条 股票是代表股分资金所有权的凭证。股票持有者享有从企业领取股息、分红和招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并承担规定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认购股票。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票为集体股,由单位拥有股权;个人认购的股票为个人股,由个人拥有股权。

  第七条 股票发行后,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原则上不退还股本。

  第八条 新建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企业一般应首先认购不少于企业计划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发行股票的企业,每年可视盈利情况按股分红,也可采取计息分红的方式。分配最高限额,集体股一般不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五,个人股一般不超过股金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发行股票企业停止经营或倒闭时,在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完税、归还银行贷款及清偿其它债务后,其余资产按照股份比例对股票持有者进行清偿。

  三、债券

  第十一条 债券是代表债权的信用凭证。债券持有者享有从企业定期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不承担企业亏损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均可发行企业债券。

  债券可以向单位发行,也可以向个人发行。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债券,其发行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四条 企业按期付给债券持有者利息。按债券发行期限,单位购买的,最高利率可高于银行同档次单位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个人认购的,最高利率可高于银行同档次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收益特点,发行以煤、电、原材料或房屋等实物作为等价清偿的债券。

  四、股票、债券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机关。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发行额在五百万元(含五百万元)以下,由人民银行省辖分行审批,报省分行备案;发行额在五百万至二千万元的,由人民银行省辖分行审核,报省分行批准;发行额在二千万元以上的,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请示总行审批。

  县级人民银行对发行股票、债券的审批权限,由人民银行省辖分行在自己的权限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股票、债券每年的发行总额度,由人民银行省辖各分行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金需求情况,编制计划,报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汇总平衡后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发行股票、债券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资金运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国家金融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二十条 各专业银行要加强对企业的资金管理,对未按规定发行股票、债券的,要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二十一条 今后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人民银行有权通知开户银行在开户、结算、现金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制裁。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应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手续不完善的可补办手续。

  五、股票、债券的发行和购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证件;

  (二)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包括资金用途、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现有资产、发行金额、发行范围、收益分配、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归还本金的期限和资金来源等)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

  (三)现有企业提交本企业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财务报表;

  (四)新建企业提交发起企业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

  (五)资金用途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项目批准文件和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可以自行发行,也可以委托专业银行或其它合法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代理发行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自愿认购的原则,禁止用行政手段硬性摊派。

  股票、债券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认购股票、债券的资金来源,只限于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有权拥有和支配的资金,不得挪用挤占国拨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和财政预算内资金。代理发行的专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审查。

  第二十六条 股票、债券均采取记名方式,可以转让或继承,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

  第二十七条 股票、债券的转让、挂失以及还本付息等事宜,可以委托代理发行单位办理。

  第二十八条 股票、债券不准作为贷币在市场流通,不准伪造。违者以扰乱金融市场论处。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为促进经济横向联系,企业股票、债券可以跨省、市发行。在全国未统一规定之前,向外省、市发行时应遵守有关省、市的规定。外省、市企业股票、债券到我省发行,要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并委托专业银行或其它合法金融机构代理。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试行。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中国法学会案例委员会国际法学会委员
下一篇: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后红筹时代的外资私募股权基金——...
·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 到境外、香港上市公司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对哈尔滨大富证券投资顾...
· 2011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贯...
· 证券交易所市场层次结构
·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宣判:股...
·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 新三板挂牌的五项环保条件
· 新三板挂牌中的关联交易常见形式以...
· 借壳上市全过程操作实务及相关政策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
·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中国首家“财富管理”公司正式获得...
· 中国证监会撤销对石践宇作出的行政...
· 证券发行的方式有几种?
· 证监会发布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 “民间股神”田军校因“代客炒股”...
· 证券违法者将进央行黑名单
· 中国证监会撤销对石践宇作出的行政...
· 中国证监会公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