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4号
当事人:哈尔滨大富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投资),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180号1-1室,法定代表人李德懿。
当事人:哈尔滨新思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路投资),住所: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209号浦发大厦1206室,法定代表人张开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9年1月至4月,来源为“大富投资”和“新思路投资”的个股推荐文章发表在顶点财经网、东方财富网、和讯网、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上。其中,发表在顶点财经网,来源为“大富投资”的个股推荐文章共计55篇,来源为“新思路投资”的个股推荐文章共计47篇;发表在东方财富网,来源为“大富投资”的个股推荐文章共计17篇,来源为“新思路投资”的个股推荐文章共计33篇;发表在和讯网,来源为“大富投资”的个股推荐文章共计12篇,来源为“新思路投资”的个股推荐文章共计21篇;发表在上海证券报,来源为“大富投资”的个股推荐文章共计51篇,来源为“新思路投资”的个股推荐文章共计49篇。这些个股推荐文章共对99只股票(沪市股票64只、深市股票35只)进行了107次推荐,部分个股被“大富投资”和“新思路投资”先后推荐或被同一机构先后两次推荐。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未按规定保留公司对外发布的荐股报告原文。
上述违法事实有各媒体发布荐股报告、情况说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