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证券期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30 13:54:0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分  类】 证券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10年03月16日
【实施时间】 2010年03月16日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协商,现将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司债券可实行净额担保结算的标准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的公司债券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第2.2条的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中国结算公司可实行净额担保结算:

  1、发行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A;

  2、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3、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4、其他条件。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的公司债券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的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中国结算公司可实行净额担保结算:

  1、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

  2、本次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所有发行人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4、其他条件。

  (三)对于达不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中国结算公司不提供净额担保结算服务,可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结算服务。

  (四)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相关资质评级下降,导致公司债券不再符合上述净额担保结算标准的,中国结算公司有权对其实施逐笔全额非担保结算。

  二、调整公司债券可进行质押式回购的标准

  满足上述净额担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券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质押券用于相应市场的质押式回购业务:

  1、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是中央政府直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中央直属企业;

  2、公司债券必须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或者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

  3、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为AA(含)级以上;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债券。

  三、其他事项

  1、对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企业债券,以及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出的债券部分,其在上交所的现货交易净额担保结算标准和质押式回购标准比照上交所挂牌的公司债券执行;其在深交所的现货交易结算业务按现有规定办理,质押式回购标准比照深交所挂牌的公司债券执行。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结算公司于2008年10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债券结算业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15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后红筹时代的外资私募股权基金——...
·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 到境外、香港上市公司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对哈尔滨大富证券投资顾...
· 2011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贯...
· 证券交易所市场层次结构
·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宣判:股...
·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 新三板挂牌的五项环保条件
· 新三板挂牌中的关联交易常见形式以...
· 借壳上市全过程操作实务及相关政策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
·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中国首家“财富管理”公司正式获得...
· 中国证监会撤销对石践宇作出的行政...
· 证券发行的方式有几种?
· 证监会发布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 “民间股神”田军校因“代客炒股”...
· 证券违法者将进央行黑名单
· 中国证监会撤销对石践宇作出的行政...
· 中国证监会公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