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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隐名出资股权的善意取得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11 12:57:00

 

公司的出资分为显名出资和隐名出资,隐名出资时出资人虽然实际出资,但并非公司法上的名义股东。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签订协议,约定显名股东不得转让其登记的股权,但是该协议不可能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中公示,如果显名股东转让其名下的隐名股东的股权,受让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主张取得受让的股权,隐名股东丧失其相应的权利,对由此而给隐名股东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转让人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隐名股东可以根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法主张承担侵权责任。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按照股权公示的理论,原则上应以显名股东为股权的所有人。因为,隐名股东通过显名股东在公司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第三人可以与显名股东进行交易,其信赖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隐名股东可以按照约定请求显名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隐名股东以其是股权的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果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明知转让人为显名股东,法院将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公示制度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公式方式分四类: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的文件,证明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义务范围。

 

股东名册,是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持有出资或者股份的种类和数量的法定簿册,各国普遍规定由董事会负责备置股东名册。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行为规则,对公司和股东均有约束力。

 

工商登记,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在股权公示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上,工商登记优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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