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 一 ) 座落于 市 路 小区 栋 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二 ) 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
( 三 ) 房屋状况:毛坯;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土地证号为: 。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保证没有户籍关系落户于该房屋。
第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委托公证书号: 。
第四条 该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 大写 ) 元,
( 小写 ) 元。
第五条 乙方在 年 月 日付首笔房款给甲方至甲方
银行帐户,帐号为: ,甲方帐户收到乙方该笔首付款当日,向乙方出具收条,收条时间与本合同约定打款日不一致时,以实际打款日为准,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 元,( 小写 ) 元,以帮助甲方偿还银行贷款赎出房产证。
如因甲方原因及其银行办理迟延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房产证不能赎出,或甲方赎出房产证后拒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当日,须将已收首笔房款退还乙方,并且甲方还须向乙方支付首付款 %的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收到从银行赎出房产证的当日应通知乙方与其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甲方须配合乙方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在赎出房产证后,不能及时通知乙方共同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以及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每迟延一日,收取全部房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以乙方收到已更名的房产证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甲方应在房屋权利转移时间前腾空该房屋,并提供该房屋相关附属设施及购房时的票据;甲方应协助乙方在物业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合同当日将已收房价款全额返还乙方,并支付人民币20万元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在拿到已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至乙方名下的房产证当日,即将尾款人民币:( 大写 ) 元, ( 小写 ) 元付给甲方帐户 内。
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准予登记至发证的工作日内,因甲方原因(如此房被第三方申请财产保全或被法院查封等)不能为乙方办理过户,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合同当日将已收房价款全额返还乙方,并支付人民币20万元违约金。
乙方在拿到房产证后当日,须把房屋尾款支付给甲方,如因乙方原因不能为甲方结清尾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依据本条解除合同的,无权留置乙方首付款,须将首付款退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退还的首付款当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万元违约金。
第九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 该房屋权利转移之日前产生的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由甲方负责结清。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 签章 ) : 乙方 ( 签章 ) :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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