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文职人员被聘用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十一、文职人员被解聘后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或灵活就业的,相关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人员被解聘后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原则上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障制度。
(二)人员被解聘后流动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执行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接续或转移相关社会保险关系。其中,文职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待遇。
(三)文职人员被解聘后失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已建立的社会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记息,凡重新就业的,按规定接续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四)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文职人员被解聘后,由原聘用单位出具《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文职人员重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后,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本人档案、《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和《文职人员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核认定文职人员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十二、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正教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社会保险费正教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聘用单位要按照当地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为本单位文职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聘用单位每年要向波恩单位文职人员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要加强对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并给予指导、帮助和 提供方便,按规定落实文职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十六、通知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所称聘用单位,是指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
做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有关工作,对于维护文职人员合法权益、解除文职人员后顾之忧、促进文职人员合理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后勤(联勤)机关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国防和军对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宣传教育,搞好军地协作,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