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范围 |
计算公式 |
所需单据 |
支付方式 |
医疗费 |
挂靠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用。 |
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其他 |
抢救费用单据、医院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单、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单、医疗治疗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自购药费单据和发票,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单 |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补助标准的70%发给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人数*天数 |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报销标准;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同意书 |
由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 |
交通食宿费 |
限于当地医疗机构的治疗技术和水平不够,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情况;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伤者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 |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
说明用途并出具交通费的正式票据;住宿费和伙食费须证明到外地治疗“确有必要”;对应时间内的就诊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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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费 |
辅助器具的赔偿应当是伤情需要;配置标准是“普通”;更换周期应按照配置机构的建议确定;辅助器具费用的继续赔偿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
残疾辅助器具购置发票;县级以上医院对伤者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省民政部门制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证明;义肢配置机构对义肢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证明;伤残评定书 |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
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发放工伤津贴,医疗期结束时,工伤津贴也同时不予发放,而改为伤残待遇 |
工伤职工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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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生活护理费 |
评残前 |
单位负责,参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天数、护理期限综合决定 |
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
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和护理时间的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另行聘请的,提供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 |
所在单位支付 |
评残后 |
护理级别的确定起决定性作用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
评残等级证明,医院出具的不能自理的程度证明 |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
各级伤残待遇 |
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办理退休手续、缴纳医疗保险 |
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员/月)*月数;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百分数 |
伤残鉴定结论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五级、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到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 |
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的费用、骨灰盒存放费用、顾青丧葬人员所花劳务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
死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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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属于死亡职工生前应当供养的对象(主要生活来源) |
对配偶、属于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对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属于孤寡老人的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50% |
当事人死亡证明、户口薄、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证明被抚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在校生学校给出的学籍证明;街道或乡镇级配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
从工伤保险金中支付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职工因工死亡时,从工伤基金中按照一定标准对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享受范围一般为工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 |
死亡证明书 |
一次性从工伤保险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