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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未经曲作者允许提供铃声下载,是否侵权?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2/15 14:37:00 |
网站未经曲作者允许提供铃声下载,是否侵权? 详情 甲网站将乙作曲家的某首曲子放在网站上供网友有偿下载。乙作曲家认为甲网站侵犯其作曲的著作权,通信公司为甲网站提供手机下载方式,属于共同侵权,便将甲网站及通信公司一起起诉到法庭。请问:甲网站和通信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解答 1、甲网站的行为构成侵权。著作权人享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站未经许可,将乙作曲家的曲子有偿地放在网站上向网友提供铃声手机下载使用服务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2、通信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通信公司为网站提供网络信息传送的服务时技术性的和被动的,传达的信息也始终处于二进制编码状态,通信公司无法对其传送信息内容进行遴选和删除,对具体的传送信息内容无法审查,故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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