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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1/13 17:05:00 |
执行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一、申请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申请人在执行中最担心的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使人民法院没有强制执行对象,如帐号上没有存款,封了帐却拿不到钱。但申请人不能因为被申请人没有财产而不申请执行,不申请会因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而执行权利丧失,而申请执行后虽执行不到,则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再继续执行。 第二,申请人要设法提供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及帐号,才能使执行顺利。一般败诉方总会设法拖延履行或不履行义务,其手段便是采取多头开帐户,转移财产。申请人就要设法摸清被申请人究竟有多少帐号,到工商登记处查往往帐号登记不全。如有一案,申请人为了摸清被申请人帐号,佯装客户与被申请人谈生意,并要求支票转帐,从而套出被申请人的帐号,申请人立即告之法院,法院立即去查封,使执行成功。 第三,申请人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有投资在外的财产,可申请按投资比例执行被投资方的盈利财产。所以申请人要密切注意被申请人的资金运作动向和运作规律,寻找蛛丝马迹,以维护自身利益。 第四,运用财产保全手段,事先对被申请人财产申请保全,以保证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便利。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保密工作,以防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被动。 第五,在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有末到期债权时,申请人也可要求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使第三人在债权到报时支付给申请人。 第六,申请人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当发现被申请人有另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并可执行时,可书面向该案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对该案执行的分配。在参与分配中,财产按下刃顺序清偿:(1)支付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企业所欠税款;(3)债务。如果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所以,执行中参与分配能使所有债权人平等分担损失。 第七,执行和解没有履行时要及时恢复申请执行,切切注意不要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第八,注意对执行担保书的认真审核,担保期限、担保数量、担保物的确认、担保的手续、特别是不动产担保的手续都必须完整,以免担保落空。 第九,申请人要注意追偿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金,若受到损失的,被执行人应双倍补偿。 第十,申请人应注意被执行人是否有抵押在外的财产或铂保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一旦解除抵押、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人可立即申请继续履行,切莫错过机会。 二、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被申请人必须对执行依据进行认真审核,对第二审裁判不服可申诉,对仲裁文书确有错误的,可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例如,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事项不属仲裁范围,无仲裁权机关之仲裁裁定,违反仲裁程序之仲裁裁定,仲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错误等,当然被申请人要提供事实证据。对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被申请人也可提供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注意申请执行是否超过了申请时效,若超过时效应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运用执行和解、执行担保等合法手段,使纠纷在执行阶段得到比较缓和的处理。 第四,裁判生效后,若收到执行通知书应自觉按通知履行,否则还要赔偿申请人的损失和支付延迟履行金。 第五,注意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财产时,应限于自己应履行义务部分,并且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日用品。同时,应收到人民法院裁定书和有关财产清单。 第六,注意保护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执行影响到生产。 三、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呢 第一,第三人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应当自己审查一下己方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确有已到期的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果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对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异议,法院应当裁定异议成立。对非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异议,法院是不会裁定异议成立的,因此,如果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这时第三人应当立即将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诉诸管辖法院,使受诉法院对该将执行财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进行保护,这样就可使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于自己与被执行人一案中,从而保证未来胜诉时的执行问题能顺利进行。 第二,对于未到期的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法院不可强制执行,笔者认为也不可采取诉讼保全,更不可要求第三人提供履约担保。因为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由于履约未到期,也没有对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在这种条件下,无论是执行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无权指责第三人、控告第三人、或要求第三人作出任何保证。 林荫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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